蘇州的葉老伯被“義女”送至護理院,“義女”支付了一段時間護理費之后便不再支付,葉老伯也聲稱聯系不上這位“義女”……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判決被告葉老伯和其“義女”徐女士向護理院支付拖欠的護理費等費用共5萬余元。

葉老伯年逾七旬,是孤寡老人,患有高血壓、膽結石、膽囊炎等多種慢性老年疾病,生活自理能力較差。葉老伯稱,他在十多年前認了一位徐女士作為“義女”,口頭約定徐女士對葉老伯進行贍養,葉老伯去世后其財產留給徐女士。近年來,葉老伯和徐女士一家住在一起,后因葉老伯身體變差,2018年6月,徐女士將葉老伯送至蘇州某護理院,委托護理院對葉老伯進行24小時全日制醫療護理。

徐女士以葉老伯(乙方)的名義與護理院(甲方)簽訂了《醫患協議》和《安全告知書》。《醫患協議》第二項“乙方的權利及義務”中約定:……乙方家屬有義務在規定的時間段內繳清費用。徐女士在《醫患協議》乙方本人或監護人簽字一欄中簽了名,在《安全告知書》上簽名并注明與患者關系為女兒。

徐女士按約支付葉老伯的護理費等費用直到2019年11月,之后,徐女士未再支付相關費用,葉老伯也無錢支付。截止2021年7月,共拖欠護理費、伙食費、墊付的醫療費等費用52437.62元。護理院催討無果,將葉老伯與徐女士訴至法院。

立案受理后,法院多方查找徐女士所在,查明徐女士戶籍地房屋已拆遷、名下亦無房產,最終無法聯系到徐女士,依法進行公告送達。開庭時,徐女士未到庭。 

訴訟過程中,葉老伯對于護理院主張的費用無異議,但稱自己曾經有一套動遷安置房,在住護理院期間,“義女”曾帶他前往不動產交易中心簽字將房屋出售,但葉老伯自己并沒有收到售房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女士與護理院就葉老伯的護理治療簽訂的《醫患協議》合法有效,雙方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徐女士作為委托人應當向護理院支付葉老伯的護理費、醫療費等相關費用,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老人膝下無子女,也無親屬照料,該如何保障自己的養老問題呢?許多老人選擇認“義子”“義女”為自己養老送終,但因多為口頭約定,存在諸多履約風險。

隨著《民法典》的出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來“防老”成為當下很多人的選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制度有助于解決孤寡老人養老困境,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法官建議廣大市民善用這一制度資源,推動保障全社會老有所養、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