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貨款可抵工資嗎?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于瀟慧 發布時間:2022-03-01 瀏覽次數:1194
郭某于2020年12月入職某公司,負責某區鄉鎮超市的抄貨、對賬結款等業務工作,2021年4月份郭某在該區四家超市對賬并收取貨款24867元,收取該貨款后郭某未上交公司,隨后離職。公司多次催促郭某上交貨款,郭某以該公司在其離職時未支付足額工資,所以不愿返還貨款。公司為此訴至法院,在審理中,郭某不認可應向公司返還24867元貨款,在法院多次釋明要求其明確是否收到24867元貨款時,郭某卻表示記不清了。
審判結果:郭某向某公司返還貨款24867元。
郭某曾為某公司員工,履行職務行為收到的貨款應及時上交公司。本案審理中,郭某在本院多次釋明要求其明確是否收到案涉貨款均表示記不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根據郭某的職權范圍以及四家商超的流水明細及證明,應認定郭某已收到案涉四筆貨款,對該公司要求郭某返還24867元,本院予以支持。郭某辯稱因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足額工資,故未將貨款返還,依據不足,郭某可按照勞動爭議程序另行向公司主張權利,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評析:
當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未支付足額工資,其實是有很多合法途徑討薪,其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案中,郭某未采用合法方式向用人單位討薪,在庭審中對是否代公司收取貨款的行為及具體金額陳述含糊不清,法院有理由相信其確實代為收取相應貨款,該貨款并不能與工資相互折抵,故其履行職務行為收到貨款應及時返還公司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