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4日凌晨,一家水療會所內依然燈火通明。大堂時鐘敲過四點,幾聲凄厲的叫喊劃破寧靜。二樓一間客房的門被打開,一名女子緊捂著左臉跑下樓來。距離她身后兩米左右的飄窗旁,一名男子身子一閃徑直掉了下去。沒隔多久,警車呼嘯而至。

阿靜(均為化名)是會所的按摩師,她驚魂未定地向樓下當班經理哭訴說有客人要強奸,她拼命反抗,結果挨了打,臉上斑駁的血跡在燈光下格外刺眼。此時,會所南邊墻角下的男子阿文感覺到酒勁過去,幾番努力試圖站起來,卻一動不能動。

時隔兩年,檢察機關以強奸罪對阿文提起公訴。2018年5月29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當庭宣判,被告人阿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僅有被害人陳述,客觀證據不足

自案發后第二日起,阿文就因涉嫌強奸犯罪一直被監視居住。之后多次接受訊問的過程中,他始終否認強奸,只承認自己因與其發生糾紛而毆打被害人的事實。

“在離開犯罪現場過程中,他從二樓跳下,傷情很嚴重。”據承辦人介紹,因為左踝部及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阿文分別于2016年6月14日、2018年1月16日接受了兩次手術。

庭審時,被告人阿文供述:“我當時喝醉酒,在房間里睡著了,醒過來就看到被害人在給我按摩,我說不需要,她就問我要2000元,我不給,她就大喊大叫說強奸,我揮手打到了她的眼睛。”他表示,當時本想從房間走出來,結果以為窗戶是門,就掉了下去。對于打傷被害人的行為,被告人當庭認罪,但依然堅持:“我只是打了她,沒有強奸”。經鑒定,被害人阿靜左眼部受傷,構成人體輕傷一級。

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就在于對被告人行為的定性。檢察機關認為,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第一時間向會所同事哭訴受到被告人毆打,還陳述被告人欲對其實施強奸的事實。而被告人從一開始交代什么都不知道,到最后僅承認毆打被害人,而且毆打的理由竟然是說被害人強迫他接受按摩,顯然不符常理。

然而,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阿文犯強奸罪僅有被害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特別是客觀證據予以印證。

程序上公正,實體處理不枉不縱

“現有證據中只有被害人的陳述,雖然證人證言中也有被告人想強奸被害人的內容,但都是事后聽被害人的轉述,屬傳來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犯罪事實。”

承辦人補充表示,案發后,公安機關在犯罪現場并沒有提取到與強奸罪相關聯的體液、毛發等直接證據,也未發現二人體表有否抓傷、摁傷的線索。另外,現場監控錄像也不能反映房間內的情形,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阿文犯強奸罪在現有證據條件下,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被告人阿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一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又鑒于被告人當庭供認構成故意傷害罪,依現有證據可認為其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但其傷害被害人人體要害部位,亦應酌情從重處罰,遂綜合考量各因素作出上述判決。

“在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我們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并待其得到充分治療符合收押條件后才實施逮捕。”承辦人指出,在隨后對被告人具體量刑時,也并未遷就于其傷情,而是嚴格按照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及歸案后的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判處實刑,做到程序上公正,實體處理上不枉不縱。同時,在定罪量刑方面也充分體現審判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以及人民法院與檢察院之間相互監督、制約的法律精神,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據此,一審當庭宣判后,被告人阿文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被害人也未提出異議,目前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連線法官】本案較好體現了刑法謙抑性原則

所謂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又稱謙抑性理念,是指國家刑罰權的運用要注意克制。刑法理論上把這一原則分為兩個方面,一是指刑事立法的謙抑;二是指刑事司法的謙抑。前者是指立法在規定犯罪和配置刑罰時要注意克制,防止刑罰打擊面過寬和法定刑過重;后者是指司法機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要注意克制,防止定罪量刑過度或過分。

也就是說,對犯罪行為不要反應過度,不得超過公正報應、有效預防和必要矯正所需要的限度。承辦人表示,在本案的審理中,對當庭審查明的事實在輕罪(故意傷害罪)和重罪(強奸罪)之間存在疑問時,依據現有證據選擇了輕罪,但對被告人量刑時并未一味遷就,被告人雖作了賠償并得到了諒解,且腿部受傷后仍未完全恢復,但仍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手段及后果,對其逮捕并判處實刑,體現的正是謙抑性原則中倡導的公正報應、有效預防和必要矯正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