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知道買到假貨可以向商家要求退款并獲得懲罰性賠償,假藥是否也在此列?前不久,宜興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購買假藥并要求10倍賠償的案件,法院根據當事人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最終判決藥店退還買藥者原價款600元。

2017年10月,彭某本人及其朋友從宜興某藥店購買了九盒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保健食品,共計花費1470元。后該藥店被第三人舉報,經有關部門認定,上述產品均符合藥品定義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應當按假藥論處。該藥店及其法定代表人隨后因犯銷售假藥罪被刑事處罰。2019年6月,彭某向宜興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認為藥店明知該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予以銷售,要求藥店退還其貨款并賠償14700元。

庭審中,彭某稱其本人實際購買的物品合計600元,要求按600元的標準給予10倍賠償。法官同時發現,彭某在全省范圍內多次作為原告狀告藥店,要求法院判決其獲得懲罰性賠償。

經審理,法庭認為,本案的商品經食品藥品部門及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為藥品,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食品的懲罰性賠償措施進行十倍賠償處理。而從彭某在省內重復購買假藥和多次訴訟的情形看,彭某具有以此進行牟利的嫌疑。法庭認為,設置懲罰性賠償的條款是為了加強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市場行為的規范性,不能以此作為牟利的手段和方式,否則就違背了立法目的。最終,宜興法院依法判決藥店返還彭某貨款600元,駁回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因食品、藥品消費領域直接關系到人體的生命健康,設置懲罰性賠償條款的目的在于加大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引導其依法經營、凈化市場,保障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而非成為某些人的牟利手段。結合彭某重復購買及多次起訴的情形,彭某明顯具有以此牟利的意圖,其行為侵占了消費者正當維權的司法資源。此外,彭某也并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故法院僅支持其退還貨款,駁回其懲罰性賠償的請求。

關于購買到假藥能否獲得“假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問題,法律也有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本案中,彭某購買的商品已經被確定為藥品,而非“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彭某并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條款來主張十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