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湖北返錫人員共同居住期間,明知該住處人員被社區要求居家隔離,卻仍擅自駕車至外市與岳父一家共同生活數日。在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情況下,仍對疾控部門工作人員隱瞞行蹤,最終造成與其共同居住的5名家人中4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并導致上述人員密切接觸的39人被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月14日,惠山法院運用遠程視頻庭審系統,公開開庭審理無錫首例疫情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當庭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一年。惠山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蔡毅擔任該案審判長,惠山檢察院檢察長李營出庭支持公訴。

惠山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26日晚,被告人馮某從湖南省岳陽市駕車返回無錫后,至從湖北返錫的熊某處居住。1月27日至29日,社區工作人員至熊某處,對該住處居住人員進行居家隔離登記,并要求居住人員進行居家隔離,但馮某仍于1月31日駕車前往浙江省舟山市其岳父徐某家,與岳父、妻子等5人共同生活。2月3日,在得知熊某新冠病毒檢測呈陽性后,馮某駕車返回無錫,后被疾控部門安排至集中隔離點進行觀察,2月6日晚,馮某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

2月6日至2月8日期間,被告人馮某在明知自己感染新冠病毒、且先后被確診為無癥狀感染者和確診病例(普通型)的情形下,仍故意隱瞞其1月31日至2月3日間在浙江省舟山市的旅居史和接觸史,導致舟山市疾控部門未能及時對馮某的密切接觸者徐某等5人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最終,徐某等5人中有4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該5人的密切接觸者39人被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一般接觸者42人被實施居家醫學觀察。4月6日,馮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布對新冠肺炎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后,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故意隱瞞旅居史、密切接觸史,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鑒于被告人馮某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