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操作不規范導致公司損失 會計是否要擔責?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毛建新 陶錫雯 發布時間:2020-08-25 瀏覽次數:768
電信網絡詐騙花樣繁多,安全防范必不可少。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因單位會計誤信電信詐騙而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主辦會計馮某因自己的一時疏忽,不僅丟了工作,還賠償了相應損失。
馮某是一名工作了十幾年的老會計。2019年2月,馮某來到新公司擔任主辦會計。2019年4月,在工作中,馮某接到自稱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電話,稱有資金往來項目,馮某對電話內容信以為真,通過QQ軟件提供了公司的銀行賬號及流動資金數額。隨后,詐騙分子冒充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的QQ,將其拉入一個只有兩人的工作群,拉入時頁面出現兩次謹防詐騙信息提示,但馮某未引起重視,并根據“朱某”的指示,向詐騙分子提供的銀行賬戶轉賬匯款375600元。在公司總經理收到轉賬成功的短信提示后方知受騙,當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原告公司認為,馮某作為原告主辦會計,應熟知單位會計管理制度。同時,作為有較高學歷的專業財務人員,對電信詐騙應有起碼的辨識能力。被告在沒有相應審批手續且未向當時就在公司辦公室的公司負責人核實的情況下向不明銀行賬戶轉匯公司資金,作為專業人員違反了基本的會計操作流程,同時因個人辨識能力不足導致原告財產損失,具有過錯。遂將馮某訴至法院,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本人故意或者重大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馮某作為財務人員,在沒有相應審批手續、未向公司相關負責人員進行核實并且在兩次謹防詐騙信息提示的情況下,仍根據第三方冒用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名義通過新加QQ發出的指示就進行了匯款,從而給所在公司造成損失,馮某具有重大的過失,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實踐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活動需由勞動者具體實施,勞動者實施工作的優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用人單位的制度和管理培訓等水平,不能將用人單位的損失和風險全部轉嫁給勞動者。因此,關于勞動者因自身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應以勞動者具有重大過失或故意為限。本案中,因公司相關負責人員曾通過微信指示過財務人員匯款,說明其在實際管理中并未嚴守會計流程和財務管理規范,存在管理漏洞,公司也未對員工進行反詐騙宣傳。綜合考量各方因素,最終認定馮某承擔20%的責任。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在工作中應提高防詐騙意識和能力,熟知工作單位的相關制度與流程,嚴格按照行業規范處理事務。同時提醒用人單位,做好勞動者的防詐騙宣傳教育工作以及崗位業務培訓工作,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及時填補管理漏洞,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