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醒:商場有特別安全義務 

   一六旬老婦超市購物途中,在超市內的魚池前不慎摔倒致髕骨骨折,老婦向超市索賠產生糾紛。7月10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健康權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

老嫗超市購物摔傷

   2017年12月19日上午8時許,67歲的老婦王某與鄰居曹某一同去家附近的超市購物。走到生鮮區,王某看到魚池里有各種各樣品種的魚,條條都生龍活虎,上下翻騰,新鮮的很,心想恰好今天外孫回來吃飯,給孩子做個他最愛吃的松鼠魚。于是,她就走到魚池邊,專心致志地挑選起來。她剛準備轉身叫超市工作人員幫她撈魚,腳下一滑左膝蓋著地摔了一跤。

王某疼得半天都沒能起身,曹某見王某疼得不行,也走不了路,急忙把王某送到醫院救治。當天下午16時許,王某的女兒李某前往超市要求賠償。雙方因此產生糾紛,李某報警,民警予以登記。

據了解,王某摔傷當日上午10時許,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髕骨骨折。次日,王某接受了手術治療,共支付醫療費合計16000余元。經核算,事故給王某造成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費用40000余元。因當事人之間未能就糾紛解決達成一致意見,王某將超市告上法庭。

庭審辯論各執一詞

庭審中,原告王某訴稱,2017年12月19日,其在超市內購物時因地面太滑摔傷,致使左髕骨骨折。因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超市應承擔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賠償費用。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超市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合計50000余元。

被告超市辯稱,王某是否在超市內跌倒受傷存疑,如受傷致使左髕骨骨折,其應該不能走路,其女兒不可能等到下午16時左右再來超市要求賠償。況且,超市在購物處設置了地面防滑的警示標志,已盡到合理的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王某因自身不小心摔傷,超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細釋法理公正審判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王某提供的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證人證言及受傷后治病住院記錄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在被告超市跌倒受傷具有高度可能性,符合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要求。被告超市否認原告王某在其超市受傷,但未提供反駁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我國侵權責任法對商場等群眾性活動場所,規定了特別安全保障義務,如超市未盡義務,就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超市盡管在購物處設置了地面防滑的警示標志,但其在魚池前存在水漬的特定區域,未進一步采取增加螺紋、及時清理等措施加以消除或防范,不能認定其完全盡到安全保障措施,其應承擔侵權責任。

公民生命健康權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但原告王某在超市內行走時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相應責任,應減輕被告超市的賠償責任。綜合考量各方過錯程度,酌定原告王某、被告超市對事故責任按4:6分成。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超市賠償原告王某24000余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超市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是被告超市是否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問題。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行為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對與其有特殊關系的不特定社會公眾負有的在一定范圍內保護相對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安全保障義務屬于作為義務。要求義務主體以積極的作為來保護相對人的安全,義務主體應當憑借自己基本的判斷能力和預見能力,通過自己的能力或借助一些手段有效地防止危險的發生,或者縮小危險的范圍。在行為人應當作為而沒有作為的情況下,就必須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第二、安全保障義務是有限的,應符合社會一般價值判斷所認同的保障標準。經營者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組織者所負有的義務在時間、空間、對象上都存在一定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雖然超市在購物處設置了地面防滑的警示標志,但考慮到魚池邊難免會有水漬存在,僅僅設置地面防滑標準是遠遠不夠的,未能達到一般價值判斷所認同的保障標準。超市應當在魚池邊采取增加螺紋、鋪設吸水材料、及時清理等措施加以消除或防范。因此,法院認為超市未盡到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判決超市承擔一定賠償責任,是妥當的。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公民的生命、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公共場所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的不利后果。

【法律鏈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三條【“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認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