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時間先后供貨4次,每次都是照單簽收,怎么結付貨款時就以為產品有’瑕疵’,拒不付款了?”“你這制作的樣品尺寸、外觀都不合格,我后續工作無法開展,你不能提供合格產品,違約在先,貨款我還怎么付?”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一起定作合同糾紛案件,雙方各執一詞,賣方給貨了,錢沒要到;買方收貨了,卻不給錢。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16年11月,達利能源公司與東一公司簽訂《產品模具開發制作協議》,約定由達利能源公司根據東一公司的要求開發模具后制作電機外殼、內殼等零件。開發模具費用共計35萬元。后東一公司向達利能源公司訂貨,但于2017年11月就終止業務往來。達利能源公司根據協議約定向東一公司追討貨款及開發模具費用。東一公司以產品存在瑕疵為由拒不付款,達利能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東一公司支付貨款及開發模具費用共計43萬余元,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被告東一公司辯稱,委托原告加工電機外殼、內殼產品屬實,2016年11月簽訂協議后,四次向原告下達訂單制作樣品,但原告制作的樣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造成其后續工作不能順利進行,原告無法生產合格產品,已經構成了違約,無權主張不合格產品的貨款及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達利能源公司根據協議為被告東一公司進行模具開發,且在模具開發完成后,根據被告下達的采購訂單,為被告生產電機外殼、內殼等零配件,并向被告進行了交付。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產品后在原告出具的對賬單上簽名確認 ,并接受了原告開具的價稅合計4.8萬元的增值稅發票且予以抵扣,被告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對原告交付的貨物進行了驗收且貨物質量是合格的。同時,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收貨后、原告訴訟前曾向原告反饋過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根據被告所辯稱的產品尺寸、外觀不合格等問題,在驗收時就可以發現,但并未就上述問題如何處理與原告進行磋商就接收,表明原告交付的產品不存在上述質量問題。因此,對于被告認為原告供應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辯解,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東一公司支付原告達利能源公司價款4.8萬元及違約金、模具開發費用35萬元及利息。(文中公司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交易雙方在為他人定作加工前,除了簽訂書面定做協議外,還需對報酬支付方式、時間進行詳細說明,如生產量大,也可約定采用分階段或分期付款,避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陷入被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