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借條上的真實簽名 男子虛假陳述被罰2000元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許夢瑩 發布時間:2021-07-12 瀏覽次數:839
日前,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男子否認借條上的簽名,對借款事實作虛假陳述意圖逃避債務,被宜興法院依法處以罰款2000元。
鍋爐廠老板楊某與原料供應商張某長期有買賣往來,兩人私交較好。2017年9月,張某以妻子生病為由向楊某借款3萬元,并書寫借條。后經楊某多次催要,張某陸續歸還1.2萬元,尚余1.8萬元一直未能歸還。
2021年1月,楊某將張某訴諸法院索要借款。審理過程中,楊某提供載有張某簽名的借條一張,載明借到楊某3萬元。而張某則表示借條上的簽名并不是其本人書寫,其并未收到現金3萬元,陸續歸還的1.2萬元是其在買賣中退還給楊某的貨款。面對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法官當庭強調了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但雙方仍堅持各自說辭,并一致同意對借條上的筆跡進行司法鑒定。
2021年3 月,法院依法委托專業司法鑒定中心對簽名真實性進行鑒定。經鑒定,簽名系張某本人所簽。此時,張又改口稱自己收到的并非3萬元現金,而是金額為3萬元的承兌匯票,他沒有使用該匯票,數天后歸還給了楊某。原告楊某對張某的這套說辭表示否認。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鑒定機構已就案涉借條簽名真實性出具鑒定意見,張某雖堅持認為簽名非其所簽但并未提供證據反駁鑒定結論,且張某的陳述前后反復,亦未有證據佐證,法院依法判令張某向楊某歸還借款1.8萬元及相應的逾期利息。
此外,張某的虛假陳述行為隱瞞了案件基本事實,意圖逃避債務,并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情節惡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對張某作出了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張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對其虛假陳述行為具結悔過并繳納了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