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工資32萬余元后,南通某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實控人陳某通過拒接電話逃離啟東等手段試圖逃避支付勞動報酬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對該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作出一審判決,該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實控人陳某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被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510月,陳某在啟東市某工業(yè)園登記注冊南通某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戴某陳某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該公司主要業(yè)務為雇傭工人加工制造玻璃鋼制品2018年起,因經營不善等原因,該公司無力全額支付工人工資,之后通過暫付工人部分工資的方式繼續(xù)維持經營

20192陳某在未支付該公司工人2018年剩余部分20191月勞動報酬情況下逃離啟東通過拒接電話拒絕回啟等手段試圖逃避支付勞動報酬201937經啟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后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仍拒不支付劉某等24名工人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321020。20195月后陳某委托張某鄭某支付其中21人部分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202876

南通某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及陳某于201962向啟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南通某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陳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綜合南通某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及陳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懲罰犯罪,法院決定對其作出上述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