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疫情期間的停運損失能否獲賠?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李沅芹 發布時間:2021-03-16 瀏覽次數:835
在強有力的防控措施下,目前國內疫情形勢明顯好轉,但疫情導致的連鎖問題也層出不窮。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相關案件。
2020年1月7日,被告毛某駕車與原告陳某的車輛發生追尾碰撞,毛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事故未造成人員受傷,僅車輛受損。事故后,車輛送去維修并于3月8日修理好,陳某于5月28日取車并支付維修費51500元。
陳某是網約車司機,被撞的車輛平日里用于經營網約車服務。為索賠維修期間的停運損失,陳某委托了公估公司對停運損失進行了評估,停運時間為2020年1月7日至同年5月18日,共計133天,每日凈利潤為305.49元,營運損失合計40630.17元。故陳某為獲賠車輛維修費及停運損失將毛某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毛某及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51500元無異議,但對停運損失卻不認可,認為2020年初系全國疫情期間,2月期間尤為嚴重,全國實行封閉管理、居家隔離,因此陳某作為網約車司機既不可出行,也無客源,應不存在停運損失;且3月8日車輛修理完畢后便可以取車,原告直到5月28日才取車,此期間的停運損失系原告自身原因所致,亦不應由被告賠償。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是依法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經營者,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合理停運損失,侵權人應予賠償。但事故發生在2020年1月,車輛停運發生在2020年1月至5月,期間正值全國疫情期間,雖然新冠疫情對網約車行業產生了影響,但是此期間是否存在停運損失應當視各地疫情情況、管控政策而定。根據南通市政府發布的公告,受新冠疫情影響,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間啟動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但并未宣布停止網約車服務,網約車仍可正常接單,故此期間應當計入停運期間。但原告拖延取車造成的損失系因自身行為導致的擴大損失,不應由被告賠償。
關于停運損失標準的認定,法院認為,2020年1月全國疫情爆發,原告的停運發生在疫情期間,網約車收入必然受到影響,如果完全按照事故前2個月的凈利潤計算停運損失標準有違公平原則。法院遂參照南通市統計局2020年4月24日公布的《2020年一季度南通市經濟運行情況》,根據交通運輸業收入下降15.5%的實際情況,認定原告一季度內的停運損失按照事故前2月平均凈利潤的84.5%計算為每日258.14元。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陳某因交通事故所致車輛損失51500元及停運損失15746.54元,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