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老舊小區,仍然存在著車庫住人的現象。近年來,各地政府針對出租房、群租房、商鋪等存在的各類隱患開展各項整治行動,以維護人民群眾安全,取得一定成效。然而,一些出租人和承租人卻仍然出于牟利和圖方便或省錢,無視這當中存在的巨大安全隱患,違規出租/租住非法改造的房屋或不能住人的車庫,從而導致一些安全問題頻發,有的安全事故甚至對承租人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危害,這是需要我們警惕的。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租住車庫發生火災事故致人受傷的案件,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18年7月24日下午3時許,小李和同住的同學小趙在租住的車庫中休息,小李在睡夢中突然聽到小趙大喊,還沒反應過來發生了什么事,就聞到空氣中有燒起來的味道,原是車庫發生了火災。這場火災造成其二人受傷及車庫內物品毀損、裝修受損。后經消防部門認定,該起火災的原因為液化氣石油氣泄露所引發。后小李和小趙將房東張先生和中石化昆山公司訴至昆山法院,要求其共同支付二人醫療費48萬余元。

在法庭上,雙方就責任劃分問題產生較大分歧。被告張先生表示,引發火災的液化氣瓶并不是車庫內原先的鋼瓶,而是小李和小趙自行聯系小區中“氣販子”更換并充氣的,同時,根據專業部門鑒定報告可推斷是鋼瓶角閥未關閉嚴實才導致燃氣的泄露,所以事故的發生與自己無關,且自己已墊付了兩萬元醫藥費,故不再承擔其他費用。關于鋼瓶已更換的問題原告小李和小趙并無異議,其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稱,原先的液化氣鋼瓶在租房時就有,是房東提供的,后來沒氣了,所以在6月份聯系小區內加氣的人來充氣。當時師傅說把鋼瓶拿走充氣比較麻煩,所以直接拿來一個滿的鋼瓶,就將房東原先的鋼瓶拿走了。但二人在庭審中表示,平時兩個人在家只是偶爾開火,且在7月21日至7月24日這段時間內沒有開過火,并不存在操作不當,并且如果房東原先不提供液化氣鋼瓶的話,自己也不會聯系充氣師傅以繼續進行使用以致發生事故,所以房東應負主要責任,而中石化昆山公司未按規定對涉案過期鋼瓶進行報廢處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中石化昆山公司則辯稱,近年來昆山各項規定實施,公司現在所有的鋼瓶均是采取二維碼標識,原告更換的涉案鋼瓶為無法查詢的一維碼,所以非公司所有,且其對此類液化氣瓶不予充裝。此外,公司沒有采取“進戶”強制收取處理舊鋼瓶的權限,本身不擔負收集和報廢舊鋼瓶的責任,自然與此次事故無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小李和小趙作為車庫承租人,租住車庫已屬違規,且未盡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自行向非正規的充裝液化氣人員購買和安裝過期未檢驗且無合法身份的液化氣鋼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被告張先生作為車庫的出租人,明知車庫不具備供人居住的安全條件和功能,卻違反規定將車庫向原告出租營利,期間,不但未對出租車庫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和提醒,相反還向原告提供空置的液化氣瓶,以致原告在更換了充裝的廢舊液化氣瓶后發生泄漏,釀成本次事故,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而中石化昆山公司本身并無采取強制收取處理鋼瓶的職責和權限,故難以認定事故與該公司有關。

最終法院綜合全案事實并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對于原告已支付的48萬余元,由被告張先生承擔40%即19萬余元。至于張先生在原告受傷后墊付的2萬元醫藥費,因原告尚未治療終結,傷殘鑒定尚未作出,為了繼續治療的需要,暫不抵扣已墊付的2萬元,雙方可在原告治療終結后另行處理。此外,原告起訴中石化昆山公司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近年來車庫出租住人、群租房違規改造等問題,因其對社會秩序、人身安全等會構成較大危害,一直是各地政府大力整治的重點。然而一些人卻還是出于各種原因鋌而走險,類似本案的事故時有發生。在本案中,車庫自有其專門用途,因缺少相關安全、消防設施,住人做飯存在巨大安全隱患,但原被告雙方卻出于牟利和省錢違規在先,實屬不妥。在房屋租賃中,安全問題尤其需要被重視。對于出租人而言,不能因一己私利就違規改造房屋或出租車庫以供住人,且在出租前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以保障租客的居住安全;而承租人則要通過合法正規的渠道尋找房源,不貪小便宜、因小失大,同時也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在租住過程中注意家電等設施的使用安全,做好自我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