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酒后在洗手間滑倒致傷殘 法院判決酒店擔責四成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趙建榮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03-12 瀏覽次數:672
消費者王女士到酒店就餐,一番推杯換盞后起身如廁,不料因地面有水漬而不慎滑倒,造成腳踝骨折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王女士將酒店方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全部損失12萬元。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自身承擔60%的責任,被告酒店承擔40%的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8萬元。
2017年年底,王女士過生日,邀請好友至酒店聚餐。“她當晚穿的是黑色平底鞋,席間大概喝了一杯啤酒。”庭審時,王女士的朋友劉某陳述,就餐結束后,她們一起去了洗手間,“從洗手間出來往下走的地方有個臺階,她腳下一滑就從臺階上摔下來了?!眲⒛痴f,她看到地面上有水,因為自己穿著高跟鞋,也怕摔,便又叫了朋友過來一起攙扶王女士出去了。
“我從洗手間被攙扶出來的時候,酒店的一位工作人員還上前詢問嚴不嚴重,是否需要去醫院?!蓖跖吭谕彆r稱,當時就感覺左腳有點疼,以為沒什么大礙,便回家了。到第二天下午,疼痛越來越嚴重,這才就醫,被診斷為左外踝骨折。后來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被告對于洗手間內這種地面隨時可能存在水漬或濕滑的區域,應盡到防范損害發生的義務,應及時清理地面,確保地面沒有水漬,不存在濕滑的安全隱患。
承辦人補充指出,即便被告確實在衛生間內張貼了小心臺階、小心地滑的警示標識,盡到了提示義務,也不能以此免除衛生間地面有水漬的過錯。“故被告酒店未能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原告摔倒受傷,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span>
與此同時,被告作為酒店,就餐人員眾多,客觀上難以避免地面上存在濕滑,也無法保證衛生間地面隨時處于干爽狀態,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應具有更高的注意安全的義務,尤其處于衛生間內,更應謹慎小心,應對地面中存在的危險因素予以充分注意,但原告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同時原告在被告酒店就餐時有一定的飲酒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自身的注意力和判斷力,故其對于損害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官連線】
安全保障義務系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此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因經營者未盡此義務,致使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失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消費者在經營場所遭受損害,其自身亦存在過錯的,可適當減輕經營者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