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辭職后主張經濟補償 法院判決:不行!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徐超 袁媛 發布時間:2020-08-21 瀏覽次數:718
2015年11月,張某入職常熟某健身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9年5月某日,張某通過微信向健身公司總經理羅某提出離職申請,羅某當即同意。數日后,張某發函健身公司,以未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繳納社保、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提起仲裁,仲裁裁決僅支持了未付工資部分,故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健身公司尚欠張某2019年4月至5月的提成工資未付,應予支持;對于解除勞動關系問題,張某以健身公司存在過錯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前,已經先行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予以同意,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事由已經確定,故對重復解除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辭職權系形成權,無需用人單位的批準,但非經用人單位同意不得撤回。張某作為勞動者有權行使辭職權,依據其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勞動合同解除的效力,后其再以健身公司過錯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因解除事由已確定,故不能重復發生解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