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聊”裸照騙財的行為定性
作者:徐從兵 發布時間:2010-06-13 瀏覽次數:692
被告人黃小明通過網上聊天與江蘇南通市女青年尤某某相識,并利用“裸聊”截圖,取得了尤某某裸照。后黃小明向被告人張紅雷提議利用尤某某裸照迫使其給錢,得到張紅雷同意。2010年1月,黃小明告訴尤某某:因將其裸照存在電腦,而被一當警察的朋友發現,現公安機關將要對其處罰,應盡快交罰款平息事件。
對本案定性,存在三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黃小明、張紅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進行威脅,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而交出錢財,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犯罪特征,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黃小明、張紅雷以不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被害人數額較大財物,其行為應當構成詐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黃小明、張紅雷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應定為招搖撞騙罪,且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從重處罰。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兩罪侵犯的客體(或法益)均為財產所有權(包括占有權等其他本權),區別在于客觀要件。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征是行為人以其掌握的、足以給他人名譽、自由甚至生命健康帶來不利影響的他人隱私,威脅他人,使他人產生懼怕心理,被迫交出財物,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他人從中得到的“利益”是行為人不暴露他人隱私而讓他人得到“保護”,行為人一般無需虛構事實。詐騙罪的行為特征是必須虛構事實,使他人產生誤認為可以得到某種利益而自愿交出財物,他人不會產生被迫感。
本案中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懼怕心理,但被害人產生的懼怕是緣由被告人虛構的“裸照被當警察的朋友發現”這一事實,從而使被害人誤認為將受到司法機關處罰,而自愿交出財物以達到不受司法機關嚴厲處罰,并保全名譽的目的。被告人行為符合詐騙犯罪客觀要件特征。
2、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區別。
兩罪侵犯的客體及主、客觀要件均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主觀上不以騙取財物為主要目的,客觀表現為在一定的地域或人群范圍內公然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使他人受騙,騙取對象一般不特定,往往隨機選擇,且一般騙取過程時間較長。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目的顯然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騙取對象特定。被告人張紅雷在被告人黃小明指使下雖然冒充了警察,但其主觀上并無“招搖”之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公然冒充”,只是私下單獨與受害人見面,且騙取時間很短,其行為是被告人黃小明詐騙犯罪的延續和組成部分,兩被告人共同侵犯的客體是公民財產,共同犯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