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金閶區法院對“虛假調解”現象展開調研并提出對策
作者:顧瑩 發布時間:2010-06-13 瀏覽次數:947
蘇州金閶區法院積極貫徹市中院關于“全市兩級法院嚴防當事人借調解為名以假債務對抗真實債權人問題”的批示要求,對“假借調解侵犯真實債權人現象”的原因和表現形式展開調研,并從多個角度提出對策建議。
一、 虛假調解的成因分析
一是社會誠信的缺失。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良好的誠信體系,虛假訴訟可能獲得的巨大利益迎合了部分人的需求,使得這些人企圖借助這一合法外衣,牟取不正當的利益。
二是缺乏法律的約束。從我國現行的法律來看,對虛假訴訟沒有強有力的責任認定與處罰制度,導致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雖然將虛假訴訟作為妨害民事訴訟的情形,但通常采取的懲罰措施是罰款和拘留,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也不足以威懾虛假訴訟者。
三是司法職權的缺位。由于民事訴訟法的自治原則、權利自主處分原則及被動性原則,決定了法官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異議的事實和證據的真實性一般不予否定。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審判權的缺位。即使法官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但因民事法官僅有一般的調查權而無偵查權,取證難度大。同時基于審限管理和司法效率的要求,法官也難以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案件久拖不決,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進行調查。這都為虛假訴訟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四是信息溝通的缺乏。法院之間甚至法院內部各庭室之間案件審理信息缺少溝通渠道,法官無法快速查找、了解本院以及其他法院的相關案件受理、審理的信息。同時,法官們也沒有快捷查找自然人身份關系、法人、其他組織身份關系的信息通道。因此,辦案法官在調解過程中難以及時察覺虛假訴訟行為。
二、虛假調解的表現形式
一是案件類型相對固定。虛假調解大多發生于財產糾紛案件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離婚案件。通過虛假調解達到多分財產目的。或者通過離婚訴訟實現分戶,增加共有人,達到增加房產安置面積,或者多得貨幣安置補償的目的。2、破產企業或已經資不抵債的其他組織、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企業主與他人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參與分配企業財產。企業主虛構管理人員(主要是企業主的家庭成員或親戚朋友)工資,由管理人員起訴要求在企業財產中優先支付工資。3、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通過與第三人的虛假債務糾紛轉移即將被法院執行的財產。4、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目前認定馳名商標的途徑有行政和司法兩種途徑,行政途徑時間較長,司法途徑時間相對較短,當事人通過虛構侵權事實認定馳名商標案件時有發生。在上述各形式中,虛構債務糾紛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最常見手段。
二是當事人關系密切。 虛假調解的當事人多為關系較密切的親戚、朋友、鄰居、同學關系,由于他們與虛假調解的導演者之間存在著特殊關系,通過他們進行虛假調解不但成本低,操作方便,而且可信度高,查處難度大。
三是無實質性對抗。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配合默契,沒有實質性地訴辯對抗,被告通常主動到庭,對原告訴請的事實與證據也沒有任何異議。為迷惑法院和法官,當事人有時也會虛假對抗,但從不否定基本事實與證據的真實性,只在非關鍵細節進行辯解。
四是結案周期短。由于虛假調解當事人之間已事先合謀串通,案件審理過程中證據簡單,往往只有借條等一份或者兩份證據,被告通過自動放棄答辯期和自認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能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在半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就可結案。
五是當事人另有糾紛或訴訟標的可享有國家優惠政策。虛假調解中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一般另有其他糾紛或涉訴糾紛,此次訴訟目的就是為了轉移財產或者在離婚訴訟中不分、少分給對方財產,還有的訴訟標的可享有國家拆遷政策等優惠,當事人通過離婚、房屋確權等訴訟形式,實現分戶、增加共有人,達到多得拆遷利益的目的。
六是當事人前后態度不一。虛假調解中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在其他糾紛或訴訟中往往采用消極回避或極度對抗態度,不露面、不應訴、不出庭或者雖然應訴、出庭但極力否認自己應負的義務,與虛假調解案件中積極配合的態度形成鮮明對比。
七是律師參與程度高。虛假調解中的債權人一方往往不愿到庭陳述事實,出庭率低,大多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一些律師明知是虛假的訴訟,受利益驅動,積極參與其中,甚至與當事人串通一氣,主導整個訴訟過程。一種比較明顯的情況是有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虛構多起債務。多起案件中,不同居住地、不同身份的原告卻往往委托同一代理人進行訴訟。另一種比較明顯的情況是原告代理人在被告的其他訴訟(真實訴訟)中擔任的就是被告的代理人。
三、虛假調解的防范對策
一是建立疑似案件的特別審查程序。對于具備虛假調解特征的疑似案件,法官應提高職業敏感性,有意識地審查當事人訴請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并依職權對與案件有關事實進行調查核實。承辦法官經過審理如對虛假調解能夠形成內心確信,可向本院審委會申請裁定中止案件的審理,將案件轉入虛假調解高度疑似案件的審查程序,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查證虛假訴訟行為,在程序上保障查處虛假調解的可行性。
二是構筑區域內案件信息的共享平臺。充分發揮法院局域網的優勢,實現行政區域內部各法院的案件審理基本信息共享平臺,從而減少區域內虛假訴訟案件的發案率。對于政府的優惠政策公開信息、公安系統的身份信息、工商管理部門的登記信息也應利用互聯網的快速、低成本的特點,設立法院檢索的特別通道。
三是增大虛假調解當事人的違法成本。增大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成本,在立法上明確虛假訴訟的概念、構成要件以及責任后果,虛假訴訟中的情節嚴重者,還應承擔刑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對虛假訴訟者起到威懾和警示作用。建立虛假訴訟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以增大行為人違法的經濟成本,賦予利害關系人向虛假訴訟當事人索賠的權利,甚至是要求懲罰性賠償的權利。
四是加強道德教育和誠信建設。對虛假調解等現象而言,最為迅速有效的解決手段為法律,但最根本的還應從思想根源解決問題。法院應在依法公正審判的同時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公德,從制度上和機制上創造司法工作良好的外部環境。法院還可以將虛假調解當事人的情況及時匯編成冊提交給人民銀行,由其提請各商業銀行注意風險。同時,在法院內部將虛假調解者予以公示,在立案系統有效預防該類案件。
五是加強對律師違法行為的預防和懲處。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應加強對律師、法律工作者的教育監督,提高其執業操守,對于發現幫助當事制造虛假訴訟的相關人員,加強懲戒力度,及時處理并公示通告;各級人大加強對《律師法》、《律師執業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專項執法檢查,有效監督、規范律師的從業行為;對律師積極參與虛假調解,構成犯罪的,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