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的問題應引起重視
作者:張嘉 發布時間:2010-06-13 瀏覽次數:1218
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經常遇到需要委托鑒定機構對訴爭工程進行造價鑒定的問題,我院2009年至今共受理建設工程案件為177件,其中進行工程造價鑒定的案件就有21件,約占到所有建設工程案件的12%,此類案件一般專業性強、爭議多、案情復雜、審理難度較大,審理周期長。相城法院在全面梳理近年來受理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案件的基礎上,分析司法實踐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
一、問題表現
一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啟動的盲目性。有的時候法官會放棄對鑒定必要性的審查,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只要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工程鑒定造價的申請,就一概委托鑒定;根據現有證據能夠確定工程價款的情況下,仍接受當事人申請啟動鑒定程序;對當事人提供的鑒定材料未作適當引導,在舉證不全的情況下匆忙啟動鑒定程序,致使鑒定程序無法正常進行,導致重復鑒定、反復鑒定,造成了案件不必要的拖延和增加了訴訟成本。
二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過程中的“以鑒代審”現象。鑒定范圍、鑒定依據未明確,鑒定證據未取舍,尤其是對于其中爭議工程量(如隱蔽工程、變更工程等)中的相關證據未作明確認定,就全部移交鑒定人作為鑒定依據。由于鑒定機構對鑒定范圍和依據的確定、證據的取舍、工程量不明確部分認定主觀性較大,導致審判權的變相讓渡。
三是工程造價的鑒定結論的審查流于形式。法官在建筑領域只具有一般人的普通學識和經驗,對工程造價的這種專業性問題難以識別和認定。實踐中即使鑒定人出庭作證,但是也往往因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缺乏有關工程造價和司法鑒定的相關知識,而使質證僅停留在感性的層面,即僅對合法性進行質疑,而對于鑒定結論的關聯性和客觀性幾乎少有或者無法質疑。
二、產生原因
一是專業性法律不完善。長久以來,對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立法體系中也沒有專門法律規范調整,對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實體、操作程序和規范方面僅是概括性規定,且過于分散,操作性不強,難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
二是鑒定機構業務能力不均衡。出具的鑒定結論隨意性大,對爭議的造價問題既沒有單列,也沒有闡述認定的理由,只出具抽象的匯總數據,此外在有些問題需審理才能確定的前提下,鑒定機構擅行審判權,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主觀推測認定鑒定所需事實,在鑒定報告中先予認定。
三是法官自身專業知識的局限性。由于對建筑工程專業知識的缺乏,法官無法對鑒定結論的科學合理性進行有效的審查判斷。同時,少數法官主觀上具有以鑒代審的依賴心理,機械地認為鑒定結論具有當然的證明力,以其直接作為工程造價的定案依據。
三、對策建議
一是嚴格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法院應注重審查糾紛有無必要鑒定,而判斷鑒定必要性的標準就是根據現有證據材料能否確定工程價款,如合同是否約定固定價、有否約定單價、工程量是否確定,有無結算和結算是否有效等等,只有在證據經質證真實可信且不足以此確定工程價款時,才有必要委托鑒定。
二是建立鑒定機構提前介入制度。當決定啟動鑒定程序后,盡早選定鑒定機構,讓其提前介入并參與法院組織的證據質證過程,及時了解鑒定相關項目,當證據不夠充足或者案情復雜特殊時,法院可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和鑒定人對爭議工程進行現場勘驗和圖紙、材料比對,確定需鑒定范圍、鑒定材料、鑒定依據和爭議合同條款的理解方法,既可以節省鑒定時間,也能防止發生以鑒代審問題。
三是推行專業技術陪審員制度。鑒于工程造價涉及專業知識與特殊技能,只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才能對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展開實質性的質證活動,法院可內部聘請專門工程造價方面的技術人員,以彌補法官專業問題上的缺失,其次由于工程造價的鑒定的復雜性,應明確要求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質證,以便法院對爭議的鑒定結論進行更準確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