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外出務工人員離婚現象增多的原因與對策
作者:劉萍 發布時間:2010-06-08 瀏覽次數:834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富余勞動力離開農村,他們為了讓家里富裕起來,讓家庭成員生活得更好,進入城市打工,可是近年來農村外出打工者離婚現象卻日漸突出,影響了社會管理秩序,農民的家庭問題不容忽視。
一、農村外出務工人員離婚的案件特點
一是子女隔代撫養。農村外出打工人員離婚后,在法院處理案件時,他們的子女名義上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事實上多數跟隨在農村年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父母離異、隔代教育對孩子心理、性格產生了負面影響,非常容易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成為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是隱瞞真實財產。在離婚時,外出務工人員一般都會為了自己將來的生活,利用對方不能掌握自己的真實收入這一點來隱匿財產,使對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三是外逃規避義務。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的流動性強,當他們想逃避對家庭的責任或是和對方商討離婚不成時,往往是一走了之,迫使對方到法院起訴公告離婚。他們利用工作隨意性強、行蹤不好確定的特點逃避婚姻處理。
二、農村外出打工人員離婚案件比例高原因分析
一是生活觀念變化。隨著這些外出打工者走出農村,新奇的城里生活環境使他們眼界開闊,相比之農村務農的豐厚收入,他們的生活條件、生活方式在不知不覺的發生變化,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包括對婚姻、對家庭的態度也發生了變化,他們無法再接受從前的生活模式。
二是婚姻基礎薄弱。農村一般早婚,而且婚姻的形成大多是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夫妻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生活中一方外出打工,夫妻長期分居,使這些家庭的婚姻感情惡化。即使是一同外出打工,外面的世界給了他們更大的個性發展空間,產生分歧乃至矛盾在所難免。
三是分居缺乏信任。一方外出打工,一方在家務農,照顧老人孩子,彼此缺少交流缺乏信任,容易在流言蜚語中產生互相猜疑,出現問題不及時溝通,誤會加深,最終一觸即裂。
三、法院審理對策
一要謹慎處理。法院在處理此類離婚案件時應當慎重,要真正弄清楚當事人離婚的真實目的和原因,有針對性地做說服教育工作,對無和好可能的案件,處理時應當妥善處理好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
二要陳清利弊。家庭的責任感是每一個家庭成員所必備的,法院在處理此類離婚案件,應對當事人陳清利弊,作為父母在一個家庭中的重要作用,一個家庭的解體對于子女將會有怎樣的影響,如果查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或者離婚只是為了給對方敲一下警鐘,不能輕易放棄,要盡最大努力促使當事人化解矛盾,增強對彼此的信任。
三要懲治“過錯方”。由于社會交往形式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問題也產生眾多新情況。導致離婚的原因也復雜多樣,給無過錯方造成精神損害的情形也不僅僅限于《婚姻法》規定的四種。例如因與他人通奸或生育與另一方不具有親子關系的子女等情形,無疑會給無過錯方造成很大精神損害。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要依法追究過錯方的責任。
四要加強溝通。法院應當加強和基層組織的聯系,盡量鈍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加強對當事人的教育疏導,增強外出務工人員的社會、家庭責任感和法制意識,自覺遵守法律和社會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