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無錫濱湖區房屋拆遷的全面鋪開,濱湖轄區內的房屋繼承、確權糾紛也大量涌現于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中,濱湖法院發現一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審判實踐中沒有可參照的新情況,亟待解決和統一。

 

因拆遷引起的房屋糾紛的主要原因:產權人已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的一部分人與拆遷公司簽訂了拆遷協議,獲得了拆遷利益,引起其他合法繼承人的不滿。房屋產權為共有,拆遷公司僅與部分產權人訂立了拆遷協議,獲得了拆遷利益,引起其他拆遷人或其他拆遷人的繼承人(其他拆遷人已經死亡)不滿。房屋系公有租賃住房,原租賃人已經死亡,其部分繼承人與拆遷公司、房屋產權單位訂立了拆遷協議,獲得了拆遷補償等利益,引起其他繼承人的不滿。

 

目前法院已受理的此類案件的類型及遇到的問題:未參與訂立拆遷協議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部分繼承人為原告,起訴拆遷公司和已經參與訂立協議的產權人或繼承人,要求確認拆遷安置協議無效。老房屋已經被拆,拆遷協議已經被法院確認無效,但拆遷公司未與全體產權人或產權人的繼承人達成新的拆遷協議。這種類型的案件,目前存在幾個問題:(1)土改時期的產權登記情況與濱湖區產監處1990年左右頒發的產權證登記情況不一致,是否以1990年濱湖區產監處頒發的產權證為依據?(2)一些房屋僅有土改時期的產權證明,而無濱湖區產監處1990年左右頒發的產權證,是否以土改時期的產權證明為依據?(3)一些房屋年代久遠,土改時期的產權人早已去世,其繼承人情況復雜,已經涉及到其多代繼承人,還涉及轉繼承、代為繼承,部分繼承人的身份情況、子女情況已經無法通過相關的戶籍資料、社區證明來證實,案件的部分主體的確認通過雙方在庭審中的自認是否可行?部分產權人或繼承人已經訂立了拆遷協議,其余權利人起訴的情況又分為幾種類型:(1)拆遷協議已經訂立,安置的新房屋已經由部分產權人或繼承人取得(但未領取房產證),有些房屋甚至已經裝潢入住,其余權利人直接要求對新房屋、拆遷補償款進行確權或繼承。(2)拆遷協議訂立后部分產權人或繼承人領到拆遷安置單(即房票),但安置的新房屋尚未實際獲得,其余權利人要求對即將獲得的新房屋、拆遷補償款進行確權或繼承。

 

解決問題的建議和對策:(一)法律層面的對策:對于土改時期的產權登記情況與濱湖區產監處1990年左右頒發的產權證登記情況不一致的情形,承辦法官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查。一些房屋僅有土改時期的產權證明,而無濱湖區產監處1990年左右頒發的產權證,可以把土改時期的產權證明作為依據。對于一些房屋已經無法通過相關的戶籍資料、社區證明來證實、法院也難以查清的案件,確權的層面可以明確至產權人的子女輩,并指定該輩分的當事人或者其繼承人為財產代管人。在計算補償款和結算相關費用時,應當注意每個街道、小區的房屋拆遷的政策不同,防止在計算時發生差錯。(二)法制宣傳方面的對策:加強對拆遷公司的法制宣傳力度。加強對廣大群眾的法制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