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7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對日前審理的被告人周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王某申請強制執行周某一案,并于當日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被執行人周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執行費2300元,向周某郵寄送達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因周某去向不明,該執行裁定書于2018年1月18日公告送達。

2018年2月8日,王某舉報發現被執行人周某線索,法院出警將其帶回,將執行裁定書當面送達并進行談話釋法。周某表示自己沒有錢,法院要拘留就拘留,自己是不會聯系家人把車子送過來的,其了解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當日法院決定對周某司法拘留15日。

2018年2月13日,法院將周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于2018年5月2日根據申請人申請發出懸賞公告,懸賞提供周某奧迪牌汽車下落。

被執行人周某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拒絕交出其名下價值四五十萬元已被法院查封的奧迪汽車,導致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已經觸犯我國刑法,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法院將上述執行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請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庭審中,被告人周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隱藏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本案被執行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后果,結合犯罪情節,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分管執行工作的黨組成員、副院長任鋒介紹,執行中發現,一些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工作采取不配合、不協助的態度,甚至隱匿、轉移財產,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周某一案系如皋法院第二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例,今后如皋法院還將繼續加大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力度,堅決打擊損害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司法權威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