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應法院分析研究當前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相關問題并提出對策
作者:向?之 發布時間:2010-06-04 瀏覽次數:1014
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選擇對簿公堂來解決,法院逐漸成為各類矛盾糾紛的集中地,而扮演裁判者角色的法官,不免受到預期利益或既得利益受損的當事人的威脅甚至傷害。寶應法院以當前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為視角,積極分析特點,剖析原因,研究對策,以求維護法院正常秩序,維護法官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維護國家法律權威。
一、損害法官人身權利的基本特點
1、暴力抗法多發生在執行過程中,但人身傷害可能發生在任何階段,如送達、調解、審判、宣判等階段,有的傷害行為直接針對法官,有的則在主觀上針對對方當事人,客觀上危及法官人身安全。
2、此類事件多涉及矛盾易激化的群體性案件或當事人偏激的個人糾紛,包括涉及群體性利益的案件、外地執行案件、婚姻家庭案件等。
3、威脅法官人身安全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暴力行為及其他高度危險行為,有撕扯、毆打、圍攻等人身攻擊,也有謾罵、侮辱、毀謗等言語暴力,近年來還出現了潑硫酸、揚言自殺等行為趨勢。
4、暴力抗法多為群體行為,除直接當事人外,還包括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人或當事人的親戚朋友,甚至包括不明真相的群眾或被專門組織起來的人員。
二、法官人身安全受傷害的原因分析
1、部分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近年來,雖然人們法制意識和權利意識有了很大提高,但個別人的法律意識仍有待加強,部分群眾對現代司法理念缺乏正確了解,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來衡量法律,在法院進行訴訟指導和風險告之的情況下仍對審判工作的特殊性缺乏必要的認識。有的因為缺乏權利意識,不能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利,或不能及時舉證或保全,導致合法利益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卻認為是法院錯誤裁判;有的雖然對案件裁判無異議,但其本身缺乏誠信,漠視法律權威,采取非常規手段,企圖抗拒履行法定義務。
2、法院內部存在認識偏差。少數法院暴力抗法及損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時有發生,根源在于法院內部對這一問題重視不夠,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一方面,部分領導對損害法官人身權利及破壞法庭秩序行為的危害性和破壞性認識不夠,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另一方面,當出現當事人纏鬧時,法官本人多采取消極躲避以求息事寧人,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因其固定職業身份,對一旦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制裁違法當事人,可能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顧慮較多,導致極少數當事人摸透了法院這一心理,對纏鬧甚至打罵法官有恃無恐,肆無忌憚。
3、法院開展息訴服判工作難度日益加大。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法院受理各類案件的數量也呈逐年遞增態勢。在審判人員數量維持穩定的情況下,人均受理案件數卻急劇增加,導致法官只能進行基本的事實調查和法庭辯論,沒有足夠的時間做耐心細致的勸解、調解工作,也未能及時做到判后釋法,導致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長期懸而未決,判而未決,容易導致當事人矛盾進一步激化,情緒激動,以種種方式向法官宣泄不滿。
4、少數法官素質不高,駕馭庭審能力不強。在法官遭受人身安全傷害事件中,不否認有一些是因為個別法官工作作風和工作態度存在瑕疵,有些法官庭審駕馭能力不強,不能有效控制法庭秩序,沒有及時制止和處罰當事人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部分法官開庭不宣讀法庭紀律,著裝不規范,缺少法言法語,未能營造出法庭的嚴肅性和威嚴性;有的法官不注重加強自身修養,對待當事人粗心、粗暴,引發當事人的不滿;更有甚者公然接受當事人請吃送禮,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直接影響法院在當事人心中的形象,損害了法院的威信。
5、法院安保措施不能滿足現實需求。多數法庭缺乏錄音錄像及必要的通訊裝置,導致在開庭過程中一旦出現擾亂法庭秩序行為,不能及時制止和取證;法院警力長期不足,除刑事案件外,其他審執案件多為一審一書,未配備值庭法警,審判人員獨自駕馭庭審,勢單力薄,很難控制局面,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往往需要臨時抽調法警增援,有時還要借助公安機關的力量來平息。
三、解決法官人身受傷害的建議和對策
1、改善法院安保設施,增強預防暴力抗法的能力。擾亂法庭秩序而未受法律制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院取證困難,應在全部法庭及調解室、立案窗口等部門安裝錄音錄像設備、通訊聯絡設備、報警系統,為法官配備錄音錄像設備,如攝像機、錄音筆等。
2、增加警力,強化司法警察職責。在開庭審理除刑事案件外的其他案件時也應配備值庭法警,警力不足的法院可采取法警巡回執勤;實行重點保護制度,由審判部門將矛盾易激化案件事先報告法警部門,申請法警值庭,防備萬一。
3、加強安全保衛措施。健全安檢設施,除庭審區域需要設置外,辦公區域也需適當設置;明確法警內保職責,建立法警巡邏、巡查制度;加強門衛管理,對外來人員進行嚴格審查,在重要通道增加設施和人力堵塞漏洞;加強法院干警防范意識,發現陌生人員竄訪逗留應及時盤問,并報告法警部門及保衛部門處理。
4、加大懲處力度,樹立司法權威。對哄鬧、沖擊法院,暴力威脅法官人身安全,情況緊急的,必須立即采取拘留措施,而后補辦準批手續,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在立案時印發告知事項,引導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合法途徑對法官行使監督、申訴、控告的權利,對裁判有異議的可以向監察、信訪部門反映,也可以通過再審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通過媒體進行法制宣傳,以案說法,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法律、維護司法的良好氛圍;對暴力抗法、擾亂法庭秩序的,法院應當在嚴厲打擊的同時在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6、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質。法官要嚴格要求自己,加強自身修養,以職業道德約束自我,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不斷提升業務水平,杜絕因工作態度,工作方式或工作能力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誘發突發事件的發生。
7、加強訴訟調解和判后答疑工作。法官要堅持調解原則,提高調解能力和技巧,加大調解力度,減少當事人的抵觸情緒,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加強判后答疑工作,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全面闡明裁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用當事人聽得懂的語言,幫助其正確理解裁判。
8、加強法官處置能力和心理輔導的培訓。開設法院干警遭遇擾亂法庭秩序、人身受威脅、傷害等突發情況處置培訓班,增強法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同時設立心理輔導,幫助法官進行必要的感情疏導,增強法官工作的安全感、責任感和榮譽感。
9、完善法官考核評價體系。法院現有考核體系較為生硬,采取一刀切的辦法,規定案件審理期限,導致有的法官為了不超審限,對擾亂法庭秩序甚至暴力抗法事件無法采取應對措施;以調撤率評價法官辦案質量,導致有的法官被迫追求這一指標,甚至強迫當事人調解或撤訴;以投訴率考核法官,導致法官因害怕被投訴而不敢制止當事人的不當行為。應在實踐中靈活運用各項指標來考評法官業績,而不能生搬硬套,自縛手腳。
10、實行法官輪崗制度。法官長期局限于指定業務部門專業化審理,從安全角度來看,容易導致某些社會矛盾長期集中在少數法官身上,法官輪崗制度,可以打破專業界限,避免產生熟人環境,使怨恨矛盾有所分擔、分流。
11、建立法院異地協作制度。法官異地審執,因人手較少,孤立無援,更易遭到當事人及案外人的圍攻、抗法,應借鑒公安部門協作經驗,建立法院區域協作制度,法官到外地審執時首先應與當地法院聯系,請求當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協助。
12、加強對侵害法官人身權利的刑事保護。應在保護法官人身權利上加大懲處力度,以妨害公務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在立法上充分考慮對法庭嚴肅性和法官權威性的保護,將藐視法庭、庭外侮辱、誹謗法官及威脅法官的行為列入刑法的保護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