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傷害:傷痕需要撫平
作者:錢軍 丁培培 發布時間:2010-06-03 瀏覽次數:1171
近期以來,校園傷害事故頻繁發生,家長為之擔憂,學校為之苦惱,社會為之動容。校園傷害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在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主要是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就讀期間,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遭受人身損害或者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案件。
如何從源頭上消除社會矛盾,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最大限度地預防和避免校園傷害事件的發生并及時妥善處理校園傷害案件,成為各級法院極為關注的焦點問題。江蘇省海安縣法院近日召集少年審判庭、婚姻家庭民事合議庭法官進行專題研討,調閱統計報表,收集典型案例,形成調研報告。
實例回放:呼喚社會關注
校園傷害案件盡管紛繁復雜,但細細梳理基本類型變化不大,主要是其發生頻率加快和暴力程度加大,才引起廣泛關注。概括起來,有四種類型:
學生毆斗型。陳某與吳某均系海安某職校學生,為爭一只水瓶究竟為誰所有而產生爭執,吳某欲將陳某從宿舍上鋪拽下理論,在拽拉過程中陳某從上鋪摔下,致鎖骨粉碎性骨折,陳某家人揚言報復,學校多次調處未果。訴訟至法院后,當事人對于雙方責任的分擔存有較大分歧,法官在查看現場、調查師生的基礎上對雙方的責任作了區分,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即履行。在這類案件中,學生實施了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學生。當然,運動、游戲活動中,學生之間也有失誤引發傷害的。
教師失責型。張某系某幼兒園中班學生,一天下午老師組織小朋友們玩滑滑梯,張某從滑梯上滑下時身體從滑梯中部直接摔到地上,致脛骨骨折。家長認為學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學校認為學生自身體質存在問題,只同意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后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當時,該
師生爭執型。老師與學生之間發生爭執致學生傷害。夏某系某學校高中學生,于某系夏某的
病態暴力型。近期發生在福建南平、廣東雷州、江蘇泰興、山東濰坊、陜西南鄭等地的多起針對學生、幼兒的砍殺事件,都屬于這種形態。這些驚人案件中的兇徒,有失業的,有久病的,有失戀的,有遭遇強拆的,其中多數性格偏執或近于偏執,“不幸”或“挫折”只是他們制造兇案的一個誘發因素,更重要的決定因素則是他們具有不同程度的人格障礙,一時不能自我化解心中塊壘,便心起報復社會之念,而且只敢將屠刀伸向比他們更為柔弱的生命。
此外,學生報復教師、學生傷害學生、學生誤傷他人等情況也有發生,媒體亦進行過報道,但這些事件發生機率較低,不一一列舉。
四化特征:凸現處理難度
校園傷害事故既是一個時間概念,也是一個空間概念,既可能發生在課堂內,也可能發生在放學及課間;既可能發生在學期內,也可能發生在寒暑假期間,不能把校園傷害僅僅理解為一個地理概念或時間概念,而應綜合校園傷害的內涵和外延來認識和理解??偟膩碚f,校園傷害案件呈現四化特征:
受害主體單一化。受害主體為未成年學生,非學生受害的,只是個別特例。在校未成年人大多數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和行為后果的認識能力均不足,常常導致被人侵害或侵害他人。
侵權主體多樣化。侵權主體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未成年學生之間的侵權;第二類是學校或教師活動中對未成年人的侵權;第三類是校外人員對在校學生的侵權。多數案件表現為未成年人之間互相侵權,同時又涉及學校責任問題,少數案件表現為加害人故意為之。但近來,校外人員對學生暴力傷害事件增多,且多為惡性事件,引起社會普遍關注。
發生時間特定化。主要表現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過程中,如上課期間、課間休息時間、體育活動時間,學校組織的春游、野外實踐時間也屬于在校學習期間。
法律規定原則化。關于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損害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上均有所規定,但規定不夠具體。
四種因素:引發事態惡化
校園傷害案件從法院受案比例上而言,還是偏低的,絕對數量上也不大,但其惡性上升態勢正受到全社會關注。一個個年輕的、無辜的、手無寸鐵的、對未來正充滿希望的生命,突然間被魔手奪去生命時,我們不能不關注引發傷害的深層原因。
學生主觀因素:辨別能力弱易走極端。緊張枯燥的學習壓力,單調封閉的校園生活,使很多學生渴望了解和接觸社會,而現代社會發達的傳播媒體充斥著良莠不齊的信息,是非美丑、辨別能力差的學生往往會接受和效仿其中一些不良的東西,拉幫結伙和打架斗毆,難免會發生傷害事故。具體來說,低年級學生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往往因好奇、好玩或調皮打鬧而導致傷害事故;高年級學生雖然具備一定的安全保護意識,但青春期特有的強烈自尊心和爭強好勝心理,使之在處理人際關系矛盾時,往往因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法制意識,而采取簡單甚至極端的做法,極易釀成傷害事故。
校方管理因素:教學壓力大忽視安全。長期以來,由于客觀環境的制約,學校片面追求升學率成為不爭事實,難以改變。教學任務和教學成績壓力巨大,學校和教師更多關注傳播知識和升學率,極易忽略安全管理。近年來,各級學校雖然對安全問題提高了認識,但缺乏對學生良好思想行為習慣及法制意識的培養教育,尤其是在細微末節處和預見性上重視不夠,部分教育教學設施存在著不安全的隱患。此外,部分學校忽視校園安全保衛問題,讓一些社會閑散人員流竄進校園,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成為在校學生人身安全的潛在隱患。還有極個別教師責任心不強,未盡到對學生的保護責任,甚至侵害學生人身權利。
家長監管因素:溝通引導少埋下隱患。家長是子女的第一老師,理應重視引導、教育子女,關心他們的健康成長,特別是必要的安全常識教育和良好行為品德的培養。但由于現代社會緊張忙碌,很多家長將對子女的教育過分依賴于學校,忽視家庭教育。加之,客觀上學生在校時間較長,課余作業負擔較重,致使家長和子女缺少足夠的時間交流和溝通。兩種因素疊加,伴隨著青春期學生特有的叛逆心理及與家長之間的代溝等,很難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圍。還有些家長平時不注意以良好的家庭美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孩子,忽視了對孩子文明禮讓的人格和安全常識的教育。種種因素導致家庭內部安全教育的缺失,從而為傷害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
社會環境因素:挫折理解難轟動報復。任何社會絕對化的事件都是不存在的,法律保障的是法律人格、適用法律平等,難以保障實質性平等。一個簡單例子,由于各人社會身份不同,社會資源利用的深度和廣度自然不同。如果不能正確理解,一旦遭遇人生挫折,很可能造成偏執性人格。人格缺陷、人格障礙得不到心理疏導,極易發生惡性事件。距今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里,我國發生多起針對兒童、女性或無辜群眾的群體性暴力傷害事件,逾百人遭創,其中20多個無辜的生命逝去。人們在痛斥兇徒暴行的同時,也在關注兇案背后的深層原因,他們中多數性格偏執或近于偏執,且都為正在經歷挫折的人。鄭民生失業,吳煥明患病,王永來遭遇拆遷等等。他們的人生不斷受挫,內心的壓抑、社會不公平感長期累結,又得不到疏導,便想以不擇手段地報復社會、報復他人來釋放。這種想法從量變聚集到質變后,人格障礙與無法承受挫折瞬間就會引爆報復行動。那么幾名兇手為何均選擇比他們更加弱小的孩子或女性下手,對此心理學家認為,這其中不排除“效仿效應”,而更重要的則由于他們本性是懦弱的,不敢選擇“強大者”作為報復對象,只敢對比他們更弱小者下手,比如孩子。他們知道自己殺人要償命,可就是想通過這種轟動社會的方式,來實現他們的自我存在感。
能動司法:提前消解矛盾
預防校園傷害,是一個綜合性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努力。離不開綜合治理,齊抓共管。作為人民法官,這里立足審判職能談談解決之道。
一直以來,我們習慣地認為法院是處理矛盾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被動地接受當事人的訴訟。但,面對頻繁發生的校園傷害案件,我們應當改變思路,從源頭上入手,主動提前介入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助推社會管理創新,避免事態擴大、釀成悲劇。
平臺前移到位,變被動等案為提前疏導。基層組織無法調處的矛盾或者當事人無法自行協商的糾紛,很大一部分會走上訴訟解決的道路,與其坐等其矛盾激化不如提前疏導。全國不少法院推動的法官進基層、進社區活動,提供了很好的平臺,有效前移了糾紛化解時空。2009年始,海安法院通過推行片區法官機制,使矛盾化解平臺得到有效前移。該院將民商事一線的法官均安排到轄區各村(居),實行一村(居)一法官,在轄區內公布片區法官的聯系方式、個人情況、工作職責等。片區法官除為村(居)民、村(居)委會及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外,還可協助地方組織調解矛盾。除將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定為片區法官走進村(民)、村(居)委會、企業的上門服務固定日期外,村(民)、村(居)委會、企業遇法律難題可隨時與片區法官聯系。片區法官還參加社區矯正幫教工作,特別注重對轄區內家庭生活異常、心理有缺陷、行動孤僻詭異人群的心理疏導,主動關心,多給一些溫暖。通過以上舉措,期望達成化解糾紛的目的,即使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糾紛,也應當通過片區法官的循循善誘、釋法析理以及心理疏導,達到安撫情緒、避免矛盾激化的作用,降低學生成為社會矛盾犧牲品的機率。
法制宣傳到位,變被動受案為送法上門。充分發揮審判機關掌握大量案例的優勢,開展不同形式的校園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師生的法律意識和自我防范意識。選派優秀法官擔任學校法制輔導員、法制副校長,在學校開設“法律課堂”,通過巡回法庭、模擬法庭和法律知識競賽等活動,以案說法、以案普法,剖析危害,預防和減少青少年學生違法行為的發生,培養學生學法、遵法、守法的良好習慣。以學校、基層組織為依托,將法制宣傳送到每位家長手中,提高家長的教育水平,營造學生健康成長的良好家庭氛圍。
排查隱患到位,變被動理案為應急預防。加強與黨委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對受理的校園傷害案件,及時向黨委和上級法院匯報,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通報,并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向社會公開案件審理情況。主動配合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門,認真分析校園安全的特點,排查校園和校園周邊安全隱患,全力化解沉積矛盾糾紛。重點排查梳理拆遷安置、勞動保障、交通事故等案件,消除不安定因素。配合公安部門、學校建立和完善學校日常應急預案,構建人防、物防的校園安全防范體系,增強突發事件處置能力。建立分類管理機制,及時準確掌握社情民意,對各種高危人員逐一落實工作措施并實行動態管理。從根本上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努力構建安全、和諧、快樂的校園。
鈍化矛盾到位,變被動結案為專業化解。強化審判力量,校園傷害案件統一歸口少年庭或專業合議庭,選派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擔任承辦人,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開通綠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務,強化調解,快審快結,確保案件審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符合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條件的學生,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依法及時進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保證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治和賠償。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社會弱勢群體開展法律幫扶、司法救助等工作,有效鈍化社會矛盾。
此外,發揮社會保險機制作用也能有效增強學校和學生的抗風險能力。如投保意外傷害險,一旦發生校園傷害事故,能使受害學生得到保險機構的理賠救濟,分散和減輕傷害后果,消解學校、家庭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