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高度重視三農問題,對農村政策實行傾斜,隨著農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法院執行案件涉及到三農的案件大幅增加,因此三農案件執行的好與壞,關系到千家萬戶,關系到民生,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農村經濟能不能登上新臺階,農民收入能不能增長,農民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事關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我們嚴格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緊緊圍繞三項重點工作,妥善處理好廣大人民的合法利益。三農問題涉及社會關系之廣,調整范圍之復雜,只有在法律的作用下,才能達到長期地、穩定地解決。我院在加大保護三農利益的同時,也感到因為當事人自身的素質或其它原因,導致案件難以執行,筆者就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分析,談如下八點看法:

 

一是農民的法制觀念淡薄,維權意識不強,有些農民進城打工,不知道與雇主簽定勞動合同,雇主也不給農民工交納各種保險,等到出現事故時,雇主往往一跑了之,待案件經過裁決進入執行程序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執行難。

 

二是農民的舉證意識不強,不知也不會舉證,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要求其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進行舉證,此舉容易引起當事人的不滿,認為法院刁難他,自己已經向法院交納了訴訟費用打贏了官司,法院就應該執行,由于無法查找被執行人及財產,造成執行難。

 

三是自動履行到期債務的法律觀念淡薄。有些農民認為被法院執行是一件很沒面子的事,不愿自動履行,這類案件被執行人大多數文化程度低,法制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思想覺悟不高。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于不顧,置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于不顧,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則拖,能避則避,以拖、賴、躲、逃等消極方式對抗執行,千方百計逃避法院的執行,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造成執行難。

 

四是對裁判不服,不愿主動履行義務。如現在農民承包的土地國家給的各種補貼多了,原來承包出去的因為承包費低,發包一方反悔,造成雙方的矛盾很深,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一方消極執行,造成執行難。

 

五是農民住的偏僻,路途遙遠、交通不便,加之法院的辦案經費緊張,另由于新的訴訟費收費辦法的出臺,使法院本已不多的經費更是捉襟見肘,一度讓法院陷入了執行“入不敷出”的尷尬,造成執行難。

 

六是“執行不能”。社會生活中,一些農民當事人在市場交易對象的選擇、交易活動的進行和交易風險的預測等方面缺乏充分的注意,致使有些案件因被執行人根本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注定不能得以執行。

 

七是個別執行員責任心不強,拖著不辦,消極執行,貽誤戰機,未對財產及時采取執行措施,至使財產被其它法院查封,使當事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是財產已作價,但未及時拍賣或采取其它執行措施導致評估報告超期限,造成執行難。

 

八是涉及村委會的案件,村民委員會是農村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既缺乏國家財政的支持,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經營實體。其固有財產主要是土地等自然資源,以及辦公設施等必要資產,而這些通常都不能當作被執行對象。而村委可供執行的財產,則主要限于集體經濟的公共積累及村提留、村集資的節余等,因中央禁止村上收取各種統籌、提留款,原來村辦企業遺留的案件因村委會償債能力低,造成執行難。

 

在新形勢下,執行工作如何服務好三農,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加強法制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履行法律義務的自覺性。切實加強農民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執行環境。農民法律意識的強弱,關系到國家法制水平的高低。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進行普法教育,強化農民的知法、守法觀念,使法律成為規范農民行為的至高無上的準則,在農民心中形成遵紀守法光榮,違法犯罪可恥的觀念,營造良好的執行氛圍。

 

二、申請執行人負有舉證責任,法院要依法指導農民舉證,以便于案件的執行,要求農民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流動去向、財產狀況或線索。講明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申請執行人沒有及時進行舉證,就有可能影響法院執行的效率,這有利于申請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合作與監督。同時強化被執行人的財產申報義務,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應明確要求被執行人定期到法院申報財產,以便執行人員掌握情況,及時、徹底執行案件

 

三、推行陽光執行。涉農案件由于農民在農忙時,沒有時間和精力應對,再一個案件的執結涉及到農時,因此對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公開電話號碼及其它聯系方式,建立執行110”,確保信息的暢通,使執行人員及時掌握第一手材料,便于執行工作的開展。并且將案件的進展程度隨時向當事人公開,必要時請當事人現場監督,使執行置于當事人監督之下,有利于當事人雙方的溝通和理解。對一些社會反響比較大的案件,邀請人大代表進行監督。確保案件的公正與效率。

 

四、積極推動執行威懾機制有效運行,加強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時、準確、有效的錄入案件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加大對拒執罪打擊力度。加強與各聯動主體間的協作、配合,形成強大的聲勢和威懾力,使被執行人不敢賴帳、不能賴帳,促其自動履行義務。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的作用,在全社會形成配合、協助、支持法院執行工作的輿論氛圍和良好環境。加強打擊拒執犯罪工作,積極主動與公安、檢察機關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相關程序,統一執法思想,依法懲處拒執犯罪。

 

五、建立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努力形成解決執行難的合力。聯席會議采取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主要工作職責是:研究擬訂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長效機制;研究、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相關的法律、政策,為按計劃、分步驟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提供保障;制定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應靈敏、配合密切、應對有力的工作機制和部門聯動協調體系;研究討論涉農等重大疑難執行案件,提出解決對策;定期向黨委匯報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工作情況。

 

六、充分利用新修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加大強制措施的適用力度,新民訴法將個人的罰款由原來的一千元以下變為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由一千元至三萬變為一萬元至三十萬元,加大了對欠款老賴的處罰力度,因此法院執行案件應用好這一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從嚴執法,絕不姑息遷就,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義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建立執行救助金制度,有些執行案件,不是因為其他原因未執結的,而是確實不能執結。例如:一些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及工傷案件,賠償的數額大多都是十幾萬、幾十萬元,而當事人不是被判極刑,就是下落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這些案件很難執結的,對這類案件,如何解決,單憑法院的能力是無法解決的,筆者建議各地法院與當地財政部門聯系,建立執行救助金,專門帳戶,對救濟的條件、審批程序、救濟金籌集的方法、方式、途徑都明確規定。通過社會保障救助功能,加快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在社會保障救助方面,應拓展司法救助功能,以政府財政為主解決一部分基金來源,同時充分調動民間救助的積極性,擴充救助財力。

 

八、形成量化考核、分類排序的考評機制。對全體執行人員進行業績考評。設定均衡執結率、完全執結案件數、案件平均執結天數、差錯率四項主要體現案件質量和效率的指標,按季逐案評查,根據指標完成情況分類排序,作為年度考核和評先選優的主要依據,起到激勵、導向和鞭策作用,促進了執行案件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強化思想政治建設,加強司法能力建設,堅持不懈的抓好廉政建設,確保隊伍不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