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網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理性互動之制度構建
作者:程黎明 發布時間:2010-05-28 瀏覽次數:1602
互聯網的普及,開創了輿論監督的全新時代。它以自身所具有的開放性和交互性,為民眾提供了一個自由發表言論的空間。在近幾年司法實踐中,網絡對司法工作的輿論監督力度越來越大,范圍越來越廣,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通過網絡來傳播和放大自己的聲音,寄希望通過網絡輿論來維護其權利或實現其目的。我們在肯定網絡輿論監督對司法活動所起到的積極作用的同時,也要認識到網絡輿論監督尤如一把雙刃劍,也可以成為左右司法公正的消極因素,甚至成為妨礙司法獨立的強大力量。在新的形勢下,如何理性定位網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構筑網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理性互動制度,是當前不容回避的問題。
一、網絡輿論監督興起的原因探析
在網絡輿論監督興起之前,對司法并不缺乏監督途徑。從司法機關外部來說,有人大監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紀檢監察監督、人民群眾社會監督、傳統新聞媒體監督等。從司法機關內部來說,有上級機關及領導監督、合議庭及審判委員會等審判組織的監督、內部紀檢監督等。在這些傳統監督途徑外,網絡輿論監督[1]越來越受民眾青睞,并且監督的廣度、深度、影響已經超越傳統新聞媒體監督。網絡輿論監督的興起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網絡輿論監督具有超越傳統監督途徑的優勢。傳統的社會監督是一種間接監督,需要依賴于一定的媒介來完成,在這種情況下,時間的拖延和信息量的耗損就不可避免。而網絡時代的網絡輿論監督,具有便捷、快速、低成本等優勢,開創了“全時性的新聞報道”。一方面,打開網站頁面,就能夠獲取豐富的信息,不再受時間和空間的局限,這種廣度和力度都是傳統的社會監督所無法企及的。另一方面,由于網絡信息的發布不需要嚴格的審編程序,具有低成本、廣泛發散、迅速及時等特點,所有的互聯網使用者都可以第一時間將身邊發生的任何事件放到網絡上。因此,網絡輿論監督自身優勢使得網絡輿論監督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全社會的監督。
其次,網絡輿論在個案監督上的效果進一步引發當事人通過網絡輿論影響司法裁判的熱情。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法律案件成為網絡輿論關注的焦點,如廣州“許霆案”、云南晉寧“躲貓貓事件”、湖北巴東“鄧玉嬌案”、杭州“胡斌案”等,這些案件都首先是在網絡上成為網民關注、討論的熱點話題后,才被傳統媒體所重視和報道,然后在社會和網絡中形成強大的輿論聲勢,司法機關處理這些案件時,往往面臨著強大的網絡輿論壓力,對這些案件最終所作出的裁判,都不難尋覓到“輿論審判”[2]的影子,如在許霆盜竊案中大多數的網民認為一審量刑過重,從而影響了二審法官對許霆的量刑。網絡輿論對案件審判的影響進而又對其它案件當事人產生了示范效應,進一步增強了其它案件當事人通過網絡輿論影響司法審判的期盼。
第三,互聯網的普及為網絡輿論監督的興起提供了現實條件。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任王晨今年4月在給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作《關于中國互聯網發展和管理》講座時介紹,截至目前,我國網民人數已經達到4.04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28.9%,網站達323萬個,使用寬帶上網達3.46億人,使用手機上網達2.33億人。4億多網民無疑是當事人尋求輿論監督支持的強大陣營。
二、網絡輿情與司法公正關系的理性審視
輿論與司法,包含著現代社會中民主與法治關系的深層奧秘,前者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后者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盡管二者追求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即都是追求社會公平正義,但是,“司法的天然職能在于解決民眾間以及民眾與政府間的糾紛,它依照民眾同意的公共準則——法律來保護權利;而傳媒的力量則在于一旦它認為有誰侵犯了民眾的權利,便通過報道與批評迫使侵犯方自動停止侵犯或引發正常的機制將侵犯行為納入體制性解決軌道。”[3]網絡輿論的“感性”與司法的“理性”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沖突。因此,要理性審視網絡輿論與司法之間的關系,盡量發揮網絡監督的積極意義,克服網絡輿論的缺限性,促進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的理性互動。
(一)網絡輿論是人民監督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
司法活動運行有其內在的規律性,包括裁判者應直接與當事人、證據接觸,裁判結果只能來源于具有可采性的證據,這些決定了司法活動不能受外界的干擾,否則裁判過程以及結果就會失去正當性。但司法獨立并不是意味著司法機關可以不接受輿論監督。我國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黨的十七大報告也強調,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當前,我國司法領域與其他領域同樣存在腐敗的問題,不可否認司法工作中還存在司法不公、濫用司法職權的行為,輿論可以及時地揭露司法過程中的不公行為,促進司法公正。而網絡由于其便捷、低成本、快速等特點,理所當然地成為人民行使監督權的方式。因此,網絡輿論是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的重要途徑,也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外部動力。
(二)中國司法國情下司法行為不能排除網絡輿論的影響
網絡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被一些人冠以“輿論審判”而加以批評。事實上,“輿論審判”之說夸大了輿論在司法審判中的作用,但卻形象地表明了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在我國當前司法國情下,網絡輿論對司法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司法機關尚無法排除網絡輿論對案件處理的影響:
一方面,從司法制度設計方面來說,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法院、檢察機關等司法機關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每年法院、檢察院都要向人大匯報工作,接受人大代表評議。而人大代表來自各社會各界,網絡輿論能夠影響人大代表對司法工作的評價,這使得司法機關不得不關注網絡輿論并盡量順應網絡輿論。
另一方面,從社會主義司法屬性方面的來說,人民性是社會主義司法的基本屬性,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司法機關要以人民滿意不滿意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而網絡輿論往往影響甚至直接決定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評價。
因此,雖然網絡輿論不是司法機關裁判案件應當考慮的法定因素,但司法機關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往往不得不對網絡輿論作出回應,并盡量使司法裁判的結果與網絡輿論大體保持一致。如廣州“許霆案”、云南晉寧“躲貓貓事件”、湖北巴東“鄧玉嬌案”、杭州“胡斌案”等案件的裁判結果,無一不體現了輿論的影響。
(三)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的互動
司法個案網絡輿論往往是案件發生后,當事人通過發貼子等形式,將案件上傳到互聯網上,并使帖子在網民活躍的論壇、社區以及博客等公共空間中通過反復轉載或者通過即時聊天、電子郵件等方式傳播,瀏覽該信息的網民跟著發表言論,參與的人數達到一定規模后即形成網絡輿論,網絡輿論往往又會引起傳統媒體的關注,傳統媒體介入之后,在網絡上就會形成更大的網絡輿論,這種螺旋式的輿論監督已成常態。那么,網絡輿情能否代表民意,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究竟產生什么影響?這需要從網絡輿論產生的基礎事實[4]、網民的心態和素質、網絡輿論的管理等方面因素來分析。
首先,網絡輿情產生的基礎事實容易失實和片面,并且容易被操縱。網絡是一個虛擬世界,在網上發布信息的當事人對事件的陳述和態度基本上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的,對事件的陳述有可能是客觀、全面的,也有可能是片面的,還有可能是歪曲或失實的。建立在客觀、全面的基礎事實上形成的網絡輿論,能夠促使司法機關查清事實,促進司法公正。相反,片面、歪曲或失實的基礎事實往往會誤導網民,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網絡輿論,則會使網絡輿論發生異化,充當訴訟一方代言人,從而給審理案件的法官施加某種無形的壓力。同時,網絡言論的分量,有時與參與發言的人數并沒有必然的對應關系,甚至有時候打著“民意”幌子的所謂“網絡民主”,往往只是極少數人操縱的結果。
其次,網民的自身素質參差不齊,在網絡上的發言多半是情感的宣泄,對于相關知識的欠缺和對事實真相的缺乏親身了解,使得這種宣泄有可能成為歪曲錯誤的理解,并助長加深這種歪曲。網民在回復網上信息的時候更多的是感性的,而非理性的,往往是激憤的情緒淹沒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斷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懲罰的愿望壓倒正當程序的要求。
再次,網絡上的信息傳播過程中同樣存在著審核人,網絡論壇中的版主、BBS社區中的站長、聊天室中的網管等事實上代替了傳統的編輯記者所扮演的角色,他們的意見取向,往往控制了社區網民的輿論導向,民意在網絡中的暢通表達也存在受阻的問題。如在“杭州飆車肇事案”中,杭州的“19樓”論壇上曾一度將網民的“過激言論”刪除。
第四,網絡監管存在不到位問題。當前,我國網絡輿論監督的管理僅僅停留在行業和網民自律的基礎之上,因而無法從根本上保證我國網絡監督的健康發展。并且我國網絡輿論的管理機制也不夠完善,面對迅速傳播的、良莠不齊的網絡輿論,管理上已顯得力不從心。
綜上所述,網絡輿論雖然在一定意義上可以體現民意,但是,網絡輿論產生的基礎事實、網民的心態和素質、網絡輿論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也可能使民意失真、網絡輿論監督發生異化,從而使網絡輿論成為妨礙司法公正的力量。因此,對網絡輿論要理性審視和分析,既不能漠視網絡輿論的存在,又不能將網絡輿情等同于民意,完全被網絡輿論所左右。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體現在:一方面,建立在符合客觀事實基礎上的、網民真實意思自由、理性表達所形成的網絡輿論,有助于促進司法公正,防止司法不公。另一方面,建立在不符合客觀事實基礎上的、網民真實意思不自由的非理性表達所形成的網絡輿論,會妨礙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公正處理。與此同時,司法機關對網絡輿論的態度,也會對網絡輿論監督產生示范作用,司法裁判理性地回應和“吸納”網絡輿論能夠引導網絡輿論的理性發展。司法機關非理性地回應和“吸納”網絡輿論,則會在一定程度上助長網絡輿論的異化。因此,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是一個互動的過程。
四、網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理性互動之制度構建
目前,網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關系已經引起司法理論與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司法機關對網絡輿論監督,可以說是既愛又恨。目前司法機關對網絡輿論監督通常采取的應對措施就是跟貼解釋和刪貼,缺乏完善的網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理性互動制度。筆者認為,為更有效地發揮網絡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促進司法公正,同時也為更好防止網絡輿論監督的異化,有必要建立健全網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理性互動制度。具體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建立健全網絡輿論收集研判機制。互聯網作為一個開放的空間,其信息量巨大,及時從海量信息中掌握涉法網絡輿情,有助防止網絡輿論監督的異化,從而對司法形成壓力。因此,司法機關要主動建立輿論收集研判機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建立網絡閱評員隊伍,由閱評員每天瀏覽、收集相關涉法信息,以盡早掌握網絡涉法輿情,即是建立網絡輿論收集研判機制的嘗試。網絡輿論收集研判機制包括以下內容:1、組建專門的網絡輿論收集研判隊伍,以專職網絡輿論收集研判人員為主要,在在相關部門配備一定兼職工作人員,從組織機構上保障網絡輿論得以及時被掌握。2、全面收集涉法信息,堅持全面原則,既要注重收集贊成意見,也要收集反對意見,以保證輿情的客觀性、全面性。3、及時分類整理,對收集到的輿情信息要分類列出,提供給相關部門。4、科學分析研判。對同一事件,不同網民會有不同的立場和觀點,要及時對網絡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增強信息的廣度和深度,盡可能全面揭示輿情的狀況和走向。
(二)建立健全網絡輿論理性回應機制。網絡輿論是對司法監督的重要途徑,司法機關要有高度的敏感性,建立健全完善的網絡輿論理性回應機制。1、堅持公開原則,通過政府網站、相關論壇等,及時將案件的真實情況向網民公開,以公開回應網絡民主。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對網絡輿論所及案件,要正面回應,實事求是地向網民公布客觀事實,不能遮遮掩掩,對事實暫時還不清楚的,先行澄清已經查清的事實,并責成相關人員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以客觀事實回應網絡輿論的異化。3、要堅持及時回應原則,盡量在最快的時間內,在還沒有形成強大的網絡輿論之前作出回應,以快速回應防止網絡輿論的異化。
(三)建立健全網絡輿論理性引導機制。對于網絡輿論,有“堵”、“引”不同的解決路徑。盡管網絡輿論存在不理性、過激的、情緒化的方面,然而網絡畢竟聚集了最大多數的、最真實的民意,不能因為些微的瑕疵就全盤否定其價值,正所謂“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因此,要建立健全網絡輿論的理性引導機制,而不宜采取“堵”的對策,通過“過濾”的方式人為地引導網絡輿論。因為如果設置某種“過濾”機制,只允許那些建設性的‘良好’意見發表出來,最后的結果卻是,‘惡劣’的意見被封殺的同時,良好的意見也沒有了”[5]。1、建立網絡輿論引導陣地,設立權威的官方網絡渠道,引導當事人通過官方網絡渠道反映問題。2、要堅持以引導為主,一旦網絡就個案形成有影響的輿論,就應當通過官方網絡渠道、主流媒體、網站,以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的意見,引導網民理性地看待問題,從而引導網絡輿論由“感性”向“理性”發展。3、加強網上法律宣傳,利用官方網絡渠道、主流媒體、網站等載體,積極宣傳有關法律及相關案例,提高網民法律意識,引導網民依法、理性發表網絡言論。
(四)建立健全網絡輿論依法“吸納”機制。與前面所述,當前司法國情下,司法機關尚無法排除網絡輿論對司法的影響,那么,司法就要正視這一問題,建立一套依法“吸納”網絡輿論的機制,防止網絡輿論對司法產生影響的隨意性。審判應當尊重民意,但不能不加分析地順從民意。司法“吸納”網絡輿論,首先要堅持依法裁判原則,以符合法律規定為底線,不能突破法律規定的底線去順從“網絡民意”。其次,建立網絡輿論法律評價制度。可以邀請網民、法律工作者、法律專家共同參加,對個案形成的網絡輿論進行理性分析、法律評析,并對個案網絡輿論作出法律評價意見,并及時將法律評價意見反饋給網民。司法機關通過參考網絡輿論的法律評價意見將網絡輿論“吸納”到司法裁判中。
參考文獻:
[1] 在廣義上說,網絡輿論監督也屬于新聞媒體監督范圍,但網絡輿論監督與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監督存在一定差異性,相對于網絡輿論監督,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監督被稱為傳統新聞媒體監督。
[2] “輿論審判”又稱“媒體審判”、“新聞審判”,是新聞輿論干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其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做出判斷,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的結論。“輿論審判”較早的案例是河南的張金柱交通肇事案。
[3]左衛民:“司法與傳媒學術研討會摘要”,《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5期,第74頁。
[4] 這里所稱基礎事實,指最初發布網上信息的當事人所描述的事實。網民一般并不直接了解案件真實情況,其對網絡事件所發的言論,一般都是以當事人所描述的事實為基礎的。
[5]賀衛方:“傳媒與司法三題”,《法學研究》,199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