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警對違禁品的查驗方法與處置
作者:凌亞民 發布時間:2010-05-27 瀏覽次數:1082
違禁品是受法律程序嚴格管理和控制使用的物品,包括毒品、槍支彈藥、管制刀、汽油、硫酸和毒物等。違禁品屬于國家法律嚴格控制,并且可能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物品。在法庭安全檢查過程中,司法警察應對違禁品持有人進行嚴格、細致地檢查并合理處置,防止進入審判場所,確保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一、法警安檢常見的違禁品
(一)管制刀具。管制刀具是具有較大威脅性,受法律法規嚴格管制的違禁物品,如匕首、刺刀、三棱刮刀、軍刀等等。這些物品如不加以偽裝,非常容易識別,但有的卻制作巧妙,比如從外觀看是日常生活用品的拐杖,里面卻藏著用于犯罪的兇器。通常情況下,在安檢中長度超過
(二)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種類繁多,單就爆炸物品來講就分制式的和非制式的。威脅法庭的爆炸裝置多屬就地取材,如土制燃燒彈,即將汽油裝入玻璃瓶等密封容器內,再加一根導火索,用明火點燃,殺傷力很大。生活用品中我們平時使用的花露水、摩絲、發膠以及女性用于防身的瓦斯罐,都屬于易燃易爆物品。
(三)毒腐性物品。通常情況下,有毒物質和強腐蝕性物品是以液態的形式出現,如在水杯內盛有巨毒農藥、強硫酸等,也有的對容器進行巧妙改裝,如改裝成鋼筆形狀的氨水發射器。
(四)爆炸裝置部件。為逃避安全檢查,不法行為人往往將爆炸物進行分解,多人分別帶進后進行快速組裝,以達到其進行破壞的目的。司法警察在進行安全檢查時應時刻注意有無導線、電池、開關、電極片、定時器等物件,一旦發現應立即收繳。
(五)密拍密錄設備。法庭規則規定:未經法庭允許,不得對庭審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有些人為給宣傳媒體提供素材或為達到其他目的,私自攜帶改裝的微型攝像、錄音設備進入審判場所進行拍攝。
(六)其他物品。如宣傳橫幅、傳單、人體衣物上的喊冤材料等物品,在法院的安全檢查中也被視為違禁物品,不能帶入法庭。
三、法警對違禁品的查驗方法
在法院的安全檢查工作中,每年都查出大量的違禁品,根據行為人將違禁品帶入法院的成因,可以分為誤帶入和主動帶入兩種。誤帶入,主要是進入法院的相關人員不了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的規定和法庭規則的要求,將在其他場所不要求、不禁止的違禁品帶入。這種情況處理起來也比較容易,只要將法院的規定和要求向行為人說明后對違禁品按規定處置即可。為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應加強法院安全檢查的社會化宣傳,讓每一個進入法院的人員了解什么樣的物品不能帶入。主動帶入,主要是行為人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識將違禁品帶入法院,具有危險性大,隱蔽性強的特點。
法警執行安全檢查任務時對違禁品的查驗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感官檢查。感官檢查是通過人的感覺器官如:手、眼、鼻、耳、口對物品直接檢查,在檢查的過程中,用眼查看可疑物品的同時,注意詢問持物人并觀察其表情,如其故意持有危險物品并預行不法行為時則往往神色飄忽,言語吞吐,并催促檢查人員縮短檢查時間,檢查人員則比較容易從中看出端倪。對物品的感官檢查方法主要包括:看、聽、摸、掂、捏、搖、敲、開、聞、嘗等,這種方法簡便易行,不受時間、條件等因素的限制,適用面廣,是最常用、最基本的檢查方法。二是儀器檢查。儀器檢查是利用安全檢查門、X射線探測設備、手持金屬探測器對受檢者的人身和物品進行檢查,在探測設備報警時進行重新檢查。通常情況下,手工檢查配合儀器檢查同時進行。
四、法警對違禁品的處置
當事人帶入違禁品的動機比較復雜,主要有以下幾種:在法庭上制造混亂,為刑事案件被告人脫逃制造機會;威脅、迫害法官;威脅、攻擊對方當事人及律師;記錄庭審情況,為宣傳媒體提供素材;在法庭上含冤,擾亂法庭秩序。 法警在安檢過程中,應根據不同情況對違禁品及其持有人進行適當的處置。
(一)登記寄存。對一般的限制物品,在進行物主證件、物品型號、數量登記后發給寄存號牌,將物品暫時寄存至物品柜內并妥善保管,待庭審結束后物主憑證件和寄存號牌取回。(二)予以收繳。對查出的不許私人攜帶的槍支、刀具等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物品予以收繳,由司法警察部門統一處理。(三)嚴厲警告。違禁品的持有者以語言形式對抗安全檢查時,值勤法警要心態冷靜、不卑不亢,告知對方要配合檢查,否則拒絕其進入法庭。違禁品持有人拒絕接受安全檢查,并不斷逼近法警時,值勤法警應伸出左手阻止受檢者繼續逼近,命令其站住并適當后退,使自己始終與其保持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