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張某與合伙企業某制造廠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雙方約定張某將庫房和門面房各一間租給制造廠使用,年租金2.8萬元,合同到期后制造廠欠張某租金3萬元未付,張某以制造廠和合伙執行人何某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制造廠和何某連帶償還租金。由合伙企業制造廠承擔給付租金的責任是沒有爭議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合伙執行人何某應否對制造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債務,是指在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全體合伙成員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時所形成的債務。合伙債務在表現形態上,可以分為營業債務和清算債務兩種。營業債務是指合伙成員在共同經營合伙業務時發生的債務。清算債務是指合伙解散時尚未清償或合伙資不抵債時所發生的債務。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八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和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規定,合伙企業清算債務一般發生在合伙企業解散之后,因合伙企業商事主體地位的喪失而由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自無爭議,但在合伙企業的商事主體仍然存在的前提下,債權人如何實現對合伙企業的債權,此時能否將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一并作為被告訴訟其清償合伙的營業債務?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的債務,應先以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只有在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合伙人才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即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責任是一種補充連帶責任。對于能否將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作為共同被告起訴的問題上有兩種意見??隙ㄕf認為,既然法律規定了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補充連帶責任,將合伙人與合伙企業并列為被告并無不可,也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否定說認為,合伙人在沒有被證實合伙企業財產不能清償合伙債務之前,不能將合伙人列為被告而令其為補充之給付。

 

筆者持第二種意見。理由在于:

 

1.合伙債務的債務人是合伙企業而不是合伙人,即使合伙企業的債務最終有可能由合伙人承擔。補充連帶責任是一種與主責任相聯系的從責任,合伙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前提事實是“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這一前提事實是法律要件,當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不能作出裁判。

 

2.在合伙企業存續的前提下,由合伙人參加訴訟,甚至承擔清償合伙企業債務,將從法理上否定合伙企業的商事主體資格,從司法上否定《合伙企業法》存在的合理性。合伙企業雖不是法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其作為商事主體的地位無論是《合伙企業法》,還是《民事訴訟法》都是有明確規定的。把合伙企業的債務與不具有商事主體資格的普通合伙人形成的債務在訴訟上等同處理,無論在經濟學意義上,還是法律制度上都是自相矛盾的。

 

3.將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一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將使合伙企業復雜化。合伙是在合伙人人身信任關系的基礎上建立的財產集合,合伙人的相互信任是合伙存在的必要條件,同時合伙人投入到合伙企業的投資和合伙企業積累的財產與合伙人個人財產是有區別的。在合伙企業存續的前提下,由合伙人參加訴訟,甚至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將不利于區分合伙企業的財產和合伙人個人的財產,不利于合伙企業的維系和發展,也不利于合伙人個人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4.將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一并作為被告起訴,有時并不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債權人將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一并起訴時,被告主體數量必然增加,送達等訴訟事務也相應增加,全體合伙人將到庭應訴,形成訴訟上的不利益;如果合伙人不能全部到庭,除非缺席審理,否則將不能及時做出判決,影響債權的及時實現。訴訟中,還有可能因合伙人的下落不明、喪失行為能力、死亡等情形的發生,使訴訟過程中斷,影響判決的及時作出。債權人要求合伙人承擔清償責任,需要提供合伙人的基本情況和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而這些對于債權人來說可能也存在困難。

 

不將合伙人作為被告一并起訴,債權人的債權可以受到保障。首先,根據判決的既判力理論和《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基于勝訴判決追究合伙人的清償責任,無需另行起訴合伙人個人。其次,現行法律規定在合伙企業不足清償合伙債務時可以追加合伙人為被執行人清償合伙債務,司法實務中通常也直接追加合伙人為被執行人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77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第三,不將合伙人作為被告更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將合伙企業單獨作為被告,只須合伙的代表人到庭參加訴訟即可,這將避免訴訟當事人眾多可能帶來的訴訟程序復雜化的問題,從而有利于判決的盡快作出。

 

訴訟程序應該以實體法上的法律爭議獲得圓滿解決為最大目標,不能因為訴訟程序的技術問題使得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形成矛盾。在清償合伙債務的問題上,我們既要考慮到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也要兼顧合伙人、合伙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的利益;既要考慮債權人實體權利的實現,也要體現訴訟經濟、便捷的原則。綜上,筆者認為,債權人對合伙債務的求償只需起訴合伙企業即可,在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合伙債務時可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