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吐槽”他人,道歉10天!
作者: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萬小永 李夢瑤 發布時間:2021-08-16 瀏覽次數:908
微信作為一種自媒體平臺,常常被認為是個人的“專屬地盤”,但在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說話”一定要注意分寸。近日,銅山法院調解了一起因在朋友圈發布不當言論引發的公民名譽權糾紛。
今年6月,王某等7人同時發布一條朋友圈,內容為:“給廣大的經銷商聲明一下,趙某已不在我廠上班,不要聽他的話。趙某買空賣空,把市場搞亂,謝謝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趙某認為,自己和王某等人從事相同行業,該條朋友圈是對微信內所有好友公開發布的,與自己有合作關系的客戶也能看到,影響范圍巨大。王某等人的不實言論系不正當競爭,嚴重侵害了趙某的個人形象與名譽,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趙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人刪除不良言論并在朋友圈發布道歉聲明,同時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網絡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在網絡發表言論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侵害他人的隱私、名譽等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權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微信作為當前網絡流行的信息交流平臺,在信息傳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蓋廣的特點,公民發表的一切言論都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進行廣泛的傳播。
本案中,7名被告的微信好友眾多,在朋友圈發表的圖文信息不僅其好友可以查閱、評論,其好友也可將相關的內容復制并轉發到其他網絡平臺。因原被告從事的行業相近,雙方微信好友確有部分重疊,被告的不當言論易引發他人尤其是客戶對原告的猜測和誤解,足以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損害不特定對象對原告的信賴,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王某等7人立刻刪除不當言論,在發布不當言論的朋友圈對原告趙某進行賠禮道歉,十天內不得刪除且對所有好友可見,并賠償原告趙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法官說法: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
本案主審法官萬小永介紹,名譽權是一項受法律嚴格保護的重要人格權,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網絡技術進步和自媒體平臺的興起進一步拓寬了人們自由表達的言論空間,在合法前提下,個人自由發表言論,不會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是網絡言論自由權也有邊界,既受到法律保護,也受到法律約束。微信朋友圈是由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被侵權人也應提高自我保護及維權意識,注意保留證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