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協助法院執行工作?一公司被罰!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侯明光 發布時間:2020-09-16 瀏覽次數:789
切實解決執行難,不僅需要全國法院系統的努力,也需要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然而,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卻總會碰到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的種種阻撓行為。
近日,某物業公司徐州分公司工作人員就犯了這樣的錯誤,兩次將前來執行公務的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官“擋在門外”,拒不配合辦理法院已拍賣房產的上房手續,為此,沛縣法院向該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
孫某申請執行魏某一案,沛縣法院立案后,于2019年5月21日查封了登記在被執行人魏某名下位于沛縣某小區的房產一套,因魏某此前并未將房款首付給付完畢,該房屋一直未能辦理上房手續。在查明房產具體情況期間,該小區開發商工作人員表示,被執行人魏某在購買該房產時只付了5萬元,其余的6萬余元系開發商為其墊付,并要求法院從房屋處理款項中優先償付給開發商。承辦人當場予以法律釋明,墊付款不屬于法定優先償付的情形,該筆欠款開發商應當通過訴訟解決。
因被執行人魏某始終不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沛縣法院依法對登記在被執行人魏某名下的該房地產進行了拍賣,經第一、第二次拍賣后,以290032元的價格競買成交。
但買受人在辦理房屋上房手續期間,開發商以墊付款未給付為由,拒不發放上房通知單。在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承辦法官找到某物業公司徐州分公司工作人員溝通,要求其配合辦理上房等手續,但工作人員仍不配合,且態度蠻橫強硬:“我不聽你多說,沒有開發商的上房通知單就不行!”
2020年8月18日,沛縣法院向該物業公司依法送達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該物業公司協助買受人辦理已拍賣房地產的物業費等繳納手續。該物業公司逾期拒不履行協助義務。后沛縣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再次向該物業公司送達限期履行協助執行義務通知書,并告知其拒不協助執行的法律后果。逾期后,該物業公司仍拒不協助執行。為維護法律的公正與權威,沛縣法院遂依法向某物業公司徐州分公司作出《罰款決定書》。
決定書送達后,該公司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當天就協助買受人辦理完上房手續,并主動前往沛縣法院承認錯誤,出具悔過書。
法官提醒: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是每個公民以及企業和其他組織應盡的義務,該物業公司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絕配合執行,損害了司法權威。為了維護生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規范執行秩序,在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辦理協助事項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單位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