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于葆林的劫匪判死刑
作者:沈崢嶸 發(fā)布時間:2010-05-26 瀏覽次數(shù):2012
備受關(guān)注的南京“4·18”搶劫案經(jīng)歷二審塵埃落定。
任彥培、陳浩經(jīng)預謀后攜帶鐵錘、尖刀等兇器,先后在河南省焦作市、江蘇省南京市實施搶劫犯罪,采取捂嘴、砸頭等手段,搶劫被害人秦喜愛財物并致其重傷。2009年4月18日,在南京市二被告人搶劫被害人梁莉?qū)庁斘锖筇与x,在被群眾抓獲任彥培時,被告人陳浩持刀上前刺戳被害人于葆林、梁莉?qū)帯埗ㄈA等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2009年9月10日,該案在南京中院一審公開審理,當年12月16日一審宣判。
昨天的庭審結(jié)束后,合議庭認為,兩被告人預謀犯罪,在公共場所、鬧市區(qū)公然持刀搶劫,在搶劫犯罪中抗拒抓捕,后果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罪行極其嚴重。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