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燕萍同志在深刻把握我國司法國情的基礎上,辦理案件講求科學性,注重實效性,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認可。她的先進事跡讓筆者深深的感受到,只有切實符合我國司法國情的工作方法才是最有生命力、最有價值的。

 

我國與西方國家在歷史文化傳統、經濟社會制度以及法治發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決定了我國的司法工作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做法,必須根植于中華大地、針對中國司法國情開展,基層人民法庭的工作更是如此。基層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窗口,是人民法院的最前沿陣地,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法庭面向最廣大的農村,服務對象是我國人數最為眾多的農民,他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對法律更是知之甚少,權利意識、舉證意識?極端缺乏;法庭審理的案件以婚姻案件、贍養撫養扶養案件、民間借貸案件、相鄰關系案件等傳統民事案件為主,這些案件絕大多數法律關系明確、案件事實清楚,可能很少有大案要案,但是其中蘊含著親情、友情、人情,處理妥善可以引導修復遭到破壞的基礎社會關系,反之將導致矛盾擴大或者反復,造成“一代官司三代仇”的惡性循環。這些因素注定了單純的西方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在基層法庭是行不通的,意味著基層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面臨著極大的挑戰,對于理論知識豐富但司法經驗相對欠缺的青年法官來說更是嚴峻的考驗。

 

作為一名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基層法庭青年法官,筆者曾經困惑于自身與基層司法實踐需要之間的脫節,感受到改進工作方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陳燕萍工作法猶如一盞明燈,讓筆者清楚的認識到我們的工作只有適應我國農村的現狀、貼近司法國情,才能發揮實際效用,才能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做出貢獻。具體說來,在實踐中我們應當注意處理好以下幾種關系:

 

一是裁判和調解的關系

 

在現階段奉行的“當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司法政策中,“調”和“判”是法院解決糾紛的兩種方式,兩者相輔相成,雖然沒有輕重之分,但從效果或者評判標準看,調解方式更利于化解矛盾。陳燕萍同志在辦案中將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為標準,充分認識到調解與判決各自的優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有意識地選擇最佳結案方式。實踐中我們應當以陳燕萍同志為榜樣,正確處理好裁判與調解的關系,一方面不能圖簡單省事一判了之,切實認識到調解方式的重要性和優越性,消除怠于調解的惰性,有意識地培養調解技巧,積極主動地開展調解工作,以求真正化解主體間的沖突和消融對抗情緒;另一方面也不能走極端,一味追求調解率,對于當事人不愿和解的不宜強迫和壓制,而應當及時作出裁判,避免案件久拖不決,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法律規定和情理風俗的關系

 

廣大基層法庭的轄區絕大部分都是農村,農民需要什么樣的法官?農民對法官有什么要求?基層法官在解決糾紛時如何順應民意,并依法而治?這都涉及到基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何在法律規定與情理民俗之間進行選擇的問題。

 

情理風俗在農村社會中仍然具有較為普遍的影響力和規范力,有時可以作為解決糾紛的的基本規范。鄉土社會中的人們大多并不懂得什么是法律,法律對于他們來說充滿了不可知性,民俗才是在農村社會被廣大農民認為是合理的依據。這就要求基層法庭的司法工作必須是剛柔相濟的情法輝映,而不是法律法規的生搬硬套。陳燕萍在辦理案件時就非常注重情理風俗的司法運用,獲得了廣泛的社會認同。因此,基層人民法庭的法官應當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考慮促使法律與農民的需要和農村的實際情況相結合,柔性司法,情法輝映,一方面堅持法律的原則和底線,對惡俗陋習予以否定,教育引導當事人幫助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另一方面善于發現和利用有益的風俗習慣,將不違背法律的風俗引入到司法活動中,借助它們的約束力解決矛盾糾紛,最大程度地爭取法律和民俗在解決糾紛的功能上達到統一融和。

 

三是司法的被動性與服務的主動性的關系

 

審判權的一個重要特性就是被動性,即不告不理,因此司法的被動性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首要形式特征。同時,司法又肩負著維護國家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責,必須主動履行相應的服務職能。這就為法官們提出了一個問題:如何在司法的被動性和服務的主動性之間掌握平衡點?陳燕萍同志為我們做出了完美的詮釋,她在審判實踐中沒有像西方國家的法官那樣高高在上、坐堂問案,而是堅持能動司法,放下身架,自覺地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這一大局出發,確定工作思路,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效統一。我們應當既積極有為,又依法司法,做到既不缺位、不虛位,又不越位、不錯位,一方面繼承和發揚我國的優良司法傳統,堅持走群眾路線,深入基層,履行訴訟指導、風險提示等服務職能;另一方面牢記法官職責,保持自身中立性,防止在主動服務的表面掩蓋下產生偏袒偏護當事人的情緒或者行為。

 

當然,僅僅處理好上述三個關系是不夠的,但是我們相信在陳燕萍工作法的啟示與鼓舞下,只要大家堅持不懈,從我國司法國情出發,能動司法,中國一定會產生更多像陳燕萍一樣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