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法院分析答辯制度失效原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宋吉 宛華斌 發布時間:2010-05-25 瀏覽次數:755
答辯制度作為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制度,為保證民事審判的順利進行,提高審判的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審判活動中經常會發現被告對答辯極為不重視,不答辯或者突擊答辯,使答辯制度的應有功能喪失,嚴重干擾了審判程序,新北法院認真梳理分析答辯制度失效的原因并提出對策。
一、產生的原因
(一)當事人法律知識的欠缺。我國日前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普法教育并未全面普及。當事人由于自身缺乏法律知識或者沒有經濟條件聘請律師,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之后,很有可能不知道如何進行答辯而未答辯。
(二)準備時間不足。原告的起訴是在不經過被告的同意下提起的,作為被告方很有可能沒有在事先針對原告的起訴而做準備,被告在此期間忙于做其它的事情而抽不出時間。
(三)被告濫用答辯權。被告基于訴訟策略的考慮,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不提交答辯,使對方對自己的訴訟意圖一無所知,然后在開庭審理時攻其不備。
二、存在的危害
(一)拖延了審判時間。但被告如果在開庭后對原告的起訴提出質疑或者反駁證據,法官就不得不打斷原來的訴訟程序,重新對案件進行調查審理。這使原本可以在開庭之前可以完成的工作拖了下來,同時,法官不得不對原來已經確定的爭議焦點進行調整甚至使前面所做的工作白忙。
(二)有違訴訟公平原則。被告不以答辯狀形式反饋其對起訴主張的態度和防御方法,使其在信息上居于優越地位,剝奪了原告在庭前的訴訟情權和限制其辯論權的行使,對原告來講必然失卻公平。
(三)浪費了司法資源。如果被告不在開庭前提交答辯狀,法院則既不知道雙方對于哪些案件事實存在分歧和分歧程度,也不清楚被告或被上訴人提出任種新主張和反駁證據。這樣,法官無法確定雙方爭議的焦點不能有效地組織庭審調查,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證,只好邊審理邊整理焦點,人為增加案件的復雜程度,浪費司法資源。
三、應對措施
1、加強法制宣傳。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農村人口占多數,從國民總體來看法律知識較少,訴訟知識更少,因此法院在送達訴訟材料時應當向當事人發送書面權利義務書,告知當事人答辯的益處,或者定期開展法制宣傳,向百姓宣傳答辯的法律知識。
2、建立濫用答辯權的懲罰機制。如果被告的惡意利用答辯權實現超前答辯,法院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可考慮建立訴訟損害賠償制度,即被告的答辯行為使原告增加了差旅費、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方面的合理費用或直接損失,原告提出對于合理費用或直接損失的賠償請求被告應予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