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分析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審理難點問題
作者:溧水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05-25 瀏覽次數:777
今年以來,溧水法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51件,其中有20件為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9%,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85.7%。總體來看,群體性勞動糾紛案件爭議的特點是:以勞動者集體要求用人單位給付加班工資、補交保險等經濟型補償為主,涉及面廣,矛盾尖銳,調解難度很大。
經分析,審理此類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難點。
一是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適用、政策理解分歧較大。勞動仲裁機構與一、二審法院之間對于勞動爭議糾紛處理的尺度還存在一些爭議,以致當事人抱有僥幸心理,不肯輕易放棄起訴、上訴、申請再審等法定程序。
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對抗程度比較激烈。一些用人單位因不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拒絕調解,導致調解工作難度加大,調解工作無法進行。同時少數用人單位利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程序的復雜性,惡意拖延時間,逃避法律責任。
三是部分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對法院調解起著負面作用。他們以營利為目的,以犧牲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為代價,鼓動勞動者以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為條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補償或賠償,完全不考慮勞動者長期的權益保障。
針對上述情形,該院提出如下對策和建議:
一是建立健全與工會組織、人事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仲裁部門的聯絡協調機制。加強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法律服務所、勞動保障局等調解網絡及社會各界力量的溝通和協調,共同構建起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相互銜接的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和推進勞動爭議訴前、裁前矛盾化解工作。
二是建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勞動關系調整機制規范運行的引導與干預。在執法層面上,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干預:引導勞動者依法與企業自主建立、自行協調勞動關系;調整工會角色,擺正其與企業、勞動者的關系,依法與企業代表協商調節勞動關系;指導勞動關系規范運行;勞動監察、勞動仲裁保障勞動關系依法運行。
三是積極深入企業進行調查走訪。充分運用勞動爭議專業知識和審判工作經驗,對企業關于勞動爭議事項的困惑以及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一些勞動爭議法律問題給予解答,并指導企業制定完善的防范法律風險和訴訟風險的制度措施,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議,幫助企業解決內部矛盾,為企業的穩定發展提供有效的指導。
四是通過司法建議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規范訴訟代理人行為。群體性勞動爭議糾紛除案件本身特點導致審理難度加大外,訴訟代理人的一些濫用訴訟權利甚至是妨礙訴訟的行為也影響了案件的順利審理。法院要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予以嚴格規范,強化代理人的風險告知義務,嚴格限制風險代理案件范圍,將風險告知程序作為訴訟代理尤其是風險代理的前置程序,保障被代理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