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09年,銅山法院共審結各類刑事案件11391745人,其中適用財產刑的案件359件,占所有案件的31.52%,罰金刑到位率為24.38%20082009年該院共計審理職務犯罪案件3036人,其中被判處財產刑的案件2124人。表現出以下特點:一、每年的發案數量較多,均在15起左右。2008年該院共審理職務型經濟犯罪1415人,2009年共審理1621人。二、分布面和涉及面相當廣泛。經濟犯罪分子的分布面和涉及面卻相當廣泛,不僅分布在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還在金融、糧食、建筑、供銷、物資等部門有所涉及。三、大案相繼增加,案值大幅度提高。僅從2009年來看,該院該年度共計審理職務經濟犯罪案件16起,涉案金額十萬元以上的即有14起,案值累計達1098萬元,其中二十萬元以上的案件7件,案值975萬元。

 

通過自查,該院對每案被告人適用罰金刑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判處。但也發現罰金刑適用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

 

1、個罪中財產刑數額設置幅度過大,操作性差,罪刑相適應原則難以具體體現,導致確定罰金數額時適用法律困難。我國現行《刑法》中財產刑主要適用對象是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罰金刑在立法上規定了三種情形,即選處罰金、并處罰金、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上規定為限額罰金、無限額罰金、比例罰金。關于沒收財產刑在立法上規定了沒收全部財產和部分財產,這些規定都過于籠統,對財產刑數額設置幅度過大。對于限額罰金制實踐中易于操作,但對于最普遍的無限額罰金制,因為總則和分則都無具體標準,容易出現判決畸重畸輕的現象。

 

2、關于被告人近親屬代為交納及交納財產后,在主刑量刑時是否體現從輕的問題。從目前看,財產刑執行到位的,大多為被告人近親屬在宣判前代為交納,這是否違背罪責自負原則,特別是一案多被告人的情況,交納與未交納是否要有所區別,在具體審判實踐中是一個問題。如果交與未交一樣,則被告人的親屬肯定不愿交納。如交了罰金,在決定主刑時有所體現的話,又無法律依據,更不能在判決書中作為一項從輕的理由,便陷入兩難的境地。如果為了追求比較高的罰金執行率想方設法讓犯罪分子或者其親屬為其繳納罰金,則通常以從輕判處自由刑為籌碼,對于繳納罰金的判處較短自由刑,對不繳納罰金的,從重判處。應當說對于庭前已經繳納罰金財產保證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要以此為籌碼讓犯罪分子甚至讓其親屬替其繳納罰金難免會讓人產生以罰代罪、以罰代刑之嫌。

 

3、對財產刑的執行未有明確規定的程序,操作困難。現行《刑法》、《刑訴法》對財產刑的執行未作明確具體的規定,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執行制度,導致在實踐中財產刑的執行難。作為刑罰的一種的罰金不能得到執行,判了白判,罰金照樣不繳,蓋著“人民法院”大紅印章的刑事判決書在犯罪分子手中不過是一紙“空文”,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甚而導致老百姓對法律信心的喪失。

 

二、罰金刑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

 

1、罰金刑的立法規定賦予了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和對罰金刑的重視程度不夠是造成罰金刑適用混亂的兩個主要原因。

 

刑法對罰金刑的規定裁量幅度比較小的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和危害稅收征管罪,主要以犯罪所得額、銷售額、被害方損失額等作為設定比例的基數。其余條文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由于罰金刑一般不規定數額限度,在我國如此地域廣闊的國家,審判實務中的數額裁量不平衡也屬不可避免。就以盜竊罪這一適用非常普遍的罪名來說,刑法對罰金數額未作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第十三條規定,盜竊,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于沒有盜竊數額或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處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舉個例子,盜竊數額為二萬元的,應當判處一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金,如此大的幅度,在基本相同或類似兩個案件容易出現罰金判決上的不一致。另一適用非常廣泛的搶劫罪,罰金的判處根本無章可循。

 

2、沒有建立起相應的罰金執行體制是造成罰金“空判”現象的主要原因。罰金執行尚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納入法院的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中去。雖然犯罪分子服刑的案件罰金比較難執行,但在犯罪分子服刑期滿后,有些已經具備了履行能力,如果人民法院不去執行,負有繳納罰金職責的人在服刑期滿后不會主動繳納罰金。所以雖然具有執行能力而罰金沒有執行上來的案件也是大量存在的。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的執行應當是隨時發現犯罪分子有執行能力,隨時追繳?,F在財產刑的執行基本上是移立案送執行后,能在短期內執行的就執行了,但這種情況很少。多數是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執行。這些案件即使以后再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無人去申請恢復執行。判處罰金時并不考慮犯罪分子的實際履行能力是造成罰金“空判”現象的又一重要原因。根據刑法理論,判處罰金數額多少的唯一決定性因素就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這就造成一些案件的被告人沒有執行能力也得判處高數額的罰金,造成在司法實踐中根本沒法執行。

 

三、完善財產刑適用與執行的幾點建議

 

1、針對確定罰金數額適用法律困難的問題,作為審判機關,該院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加強財產刑的適用。一是加強上下級法院間的協調和溝通,兩級法院統一認識,由市中級法院在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出臺前,制訂統一的財產刑執行程序及相關的執行文書,供全市法院對照執行,以便共同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二是由各基層法院審委會討論確定罰金刑的收取幅度,以減少適用罰金刑時的盲目性、隨意性。

 

2、應在確定罰金數額時考慮犯罪分子的實際承受能力。根據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罰金刑的裁量原則是依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司法實踐中,犯罪人的經濟狀況千差萬別,僅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一方面罰金數額過多有可能遠遠超出犯罪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另一方面,罰金數額過少,難以起到判處罰金的作用。因此,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并參照犯罪人的財產狀況決定罰金數額。

 

3、確立財產刑及時移送執行制度。刑事審判人員的主要任務是履行審判職能,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也沒有相應的執行措施去保證罰金刑的執行。應及時移送執行庭執行。執行庭是法院的專門執行機構,由其執行有利于發揮專業優勢和豐富經驗。因此,應盡快確立財產刑及時移送執行制度。確定法院內部對財產刑移送執行的監督機制,把財產刑移送工作納入到法院立案、審判、執行工作循環系統內考核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