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規(guī)范刑事庭審行為的幾點思考
作者:高子貴 發(fā)布時間:2010-05-19 瀏覽次數(shù):772
司法公正不僅僅追求的是結果的公正,它需要形式與實質、程序與實體的完美統(tǒng)一,而其中最直觀的感受正是從規(guī)范的庭審活動中開始的。司法的形式合理性蘊涵著特定的價值準則,追問形式本身價值的目的還是為了更好的激發(fā)起全社會重視權利、保護權利的意識。規(guī)范刑事庭審行為,對在全社會樹立法律的權威形象,培養(yǎng)公眾對法律的信仰無疑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由于刑事訴訟本身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的力度最大,國家強制力介入的程度最深,其庭審方式有著不同于其他訴訟的特殊性質。雖然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刑事庭審的基本程序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由于缺乏有操作性的具體規(guī)范指導,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對刑事庭審程序的把握不盡相同,庭審的過程更是五花八門,其中程序虛置、效率低下、當事人權利空洞化的現(xiàn)象并不鮮見,有的甚至引發(fā)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負面評價。
一、刑事庭審中非規(guī)范行為的幾種表現(xiàn)
(一)司法理念陳舊導致的非規(guī)范行為。我們經常會在庭審中見到這樣的場面:有的法官對公訴人和顏悅色,對被告人卻聲色俱厲;有的法官任由公訴人發(fā)表長篇大論,卻經常打斷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在刑事訴訟法已經明確規(guī)定對被告人實行“無罪推定”原則的今天,當一名旁聽的觀眾看到、聽到法官聲厲色荏的在訓斥被告人的時候,還怎么能夠使他相信這名法官是在公正和中立的立場上進行裁判。我們有時還會看到,庭審調查階段法官就案件的事實對被告人不厭其煩的提問,而公訴人卻在一旁無所事事;質證階段辯護人對某一證據(jù)提出異議,法官不去詢問公訴人對此的答復意見,而是自行駁斥辯護人。雖然新的刑事訴訟法保留了法官在審判中的調查職能,但過分行使這一職權并不利于樹立法院的公正形象。
在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比較過程中,孰優(yōu)孰劣的爭論一直不絕于耳,至今也沒有令人信服的結論。應該說,采用哪一種訴訟制度實質上是價值選擇的問題,是受一國法律文化傳統(tǒng)影響的結果。全球性的民主化浪潮風起云涌,個人權利本位成為憲政國家普遍重視和認同的基本價值取向,很多實行職權主義的國家不約而同的借鑒和吸收了當事人主義的精髓,使當事人主義成為一種在訴訟結構的技術意義上具有支配地位的結構。我國目前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走向是較多的吸收和借鑒了當事人主義,這一點在當事人舉證和訴訟對抗方面體現(xiàn)得尤為明顯。所以,不能夠順應這一趨勢完成理念和角色轉變的法官,他在庭審中的行為表現(xiàn)也同樣不能得到公眾的認可和積極的評價。
(二)法律理解偏差導致的非規(guī)范行為。我國目前的刑事庭審制度由于確立的時間不長,尚處于比較初級的階段,各方面的規(guī)定還很不完善,尤其是司法解釋等技術性實施細則所涵蓋的范圍尚不周延。即使是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了規(guī)定,但條文失于簡略、粗糙,技術合理性不足的弱點也造成實際操作中的隨意性較強。因此,強調對法律的理解并不僅僅限于對具體法律條文的理解,還應該包括對立法宗旨、立法精神和立法背景以及對立法起指導作用的刑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等方面。比如,在很多案件中,被告人或辯護人當庭提出偵查人員在獲取口供過程中有刑訊逼供或指供、誘供的行為,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無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主審法官往往會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辯方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只要舉證不利,則該非法取證行為就不能認定。法律理解的偏差根源在于法學理論功底的薄弱和法律思維方法的缺失,是法學素養(yǎng)尚顯不足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對法律理解偏差導致的不規(guī)范行為極有可能會對實體的裁判產生不利的影響。
(三)駕馭能力低下導致的非規(guī)范行為。庭審的駕馭能力大多體現(xiàn)在對突發(fā)事件的應對和處理方面。如果控辯一方就某一程序性問題當庭提出異議,而審判臺上的法官一下子無所適從,不知如何處理,或者長時間的交頭接耳、議論不止,那么人們怎能對這樣的法官在正確的適用法律上產生信心呢?指揮之道在于合法、及時、恰當、清晰、果斷,為訴辯者搭建公平高效的競爭平臺,合理分配機會均等的攻防利益。庭審駕馭能力的高低會嚴重影響庭審過程的流暢,從而也會間接影響法庭的神圣性和權威性。就像足球場上一名優(yōu)秀的裁判員并不需要通過頻繁的出示紅黃牌來樹立自己的權威一樣,真正成熟的法官他的沉穩(wěn)和果斷、冷靜和嚴肅、氣定神閑與不怒自威所展現(xiàn)出來的人格魅力遠遠要比用力敲擊法槌使人印象深刻。
(四)缺乏職業(yè)素養(yǎng)導致的非規(guī)范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中明確規(guī)定,法官必須遵守司法禮儀。在人們的印象中,法官應該是高高在上、襟危正坐、舉止端莊、不茍言笑的形象。可我們不得不遺憾的看到,有一些法官在庭審中的表現(xiàn)絕不是如此:坐姿散漫、打盹瞌睡、東張西望、舉止輕佻,說話時語言粗俗、底氣虛浮,時不時舉杯喝水,在法庭上打手機、發(fā)短信。在莊嚴、肅穆的法庭中,法官已經不再是一個具體的自然人的概念,他代表著法律與國家的權力,他的一言一行都與外觀上的公正休戚相關。我們不能想象一個市井之徒掌握了審判權力會給法律帶來什么樣的后果。因此,身在法庭的法官必須喚起自身的角色意識,摒除日常生活狀態(tài)下的行為習慣,絕不能讓那些不規(guī)范的行為損害法律公正的形象。
二、導致刑事庭審行為非規(guī)范的原因分析
我國目前的刑事庭審方式有學者稱之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混合式庭審方式。在1997年以前,我國刑事審判的庭審模式是典型的職權主義模式,經過了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調整,對控辯雙方及審判方的職能關系予以重新的配置,當事人主義的要素成為庭審階段的重要特征。但是受長期集權型體制的影響,權力行使型訴訟結構仍然是當前的刑事庭審模式主要的精神支柱。不能否認,新的庭審制度中某些技術性設置還不盡合理,存在庭前程序薄弱、作證制度很不健全以及技術性規(guī)則缺乏等,制度設計本身并不完備的問題是造成這一現(xiàn)象的主要原因,但從事審判的司法人員的理念和意識尚未統(tǒng)一到新的刑事訴訟法立法精神上來,由思維慣性和職業(yè)習慣所產生的行為表現(xiàn)也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法官在庭審中不規(guī)范的行為而帶來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xiàn)在限制和制約了新的庭審方式的運行效應,既降低了制度本身的邏輯合理性的含有程度,也降低了公眾對于程序公正性的信賴程度。如果按照形成的主觀原因進行分類,可以將這些不規(guī)范的庭審行為分為司法理念陳舊導致的不規(guī)范行為、法律理解偏差導致的不規(guī)范行為、駕馭能力低下導致的不規(guī)范行為和缺乏職業(yè)素養(yǎng)導致的不規(guī)范行為。
三、對規(guī)范刑事庭審行為的幾點思考
雖然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所擁有的地位和權力遠未達到英美法系國家的水平,但對于法官司法能力和職業(yè)理性的追求不應該僅僅停留在成為一名司法工匠的層面上。規(guī)范刑事庭審行為需要法官個人在理論修養(yǎng)、業(yè)務能力、知識水平、道德情操、職業(yè)素質等諸多方面不斷提高,需要長期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的培養(yǎng)和審判實踐的磨練。
(一)強化三種理念。一是恪守中立的理念。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證,唯有中立才能不偏不倚。不要因為與檢察機關有天然的合作的關系,就在庭審中不自覺的袒護或者干脆代替公訴人去完成指控。二是無罪推定的理念。任何人未經審判都不能認定其有罪,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被告人的審前認定對法院沒有預定的約束力。法官不應因庭審前的審查案卷就在腦海中形成了被告人有罪的先入為主的預判。樹立無罪推定的理念,是刑事法官內心善良正義的基礎。三是控辯平等的理念。刑事庭審的結構是一種以法官為頂點的等腰三角形結構,雖然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訴人在訴訟資源上遠遠超過被告人,處于強勢的地位,但法官應該力求在形式上營造一種均衡的狀態(tài),保障辯方各項訴訟權利的行使,避免法官淪為公訴人的幫工。
(二)培養(yǎng)三種能力。一是提高傾聽的能力。法官的傾聽藝術是法官在開庭審理階段的一項具有程序意義的技巧和能力,透明而無聲地蘊含著一種潛在的權威和力量,反映了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審判風格、人格魅力和稟賦智慧。相對于不履行職責的一言不發(fā),我們的法官更多的是對于調查職權的過渡行使。在長期職權主義的意識支配下,有些法官的角色錯位嚴重影響了法官中立的形象,破壞了控辯雙方的均勢結構。多問不如多聽,以平靜的心態(tài)去聽,帶著問題去聽,在積極的思考過程中去聽,使當事人和旁聽人員感受到法官的專注、穩(wěn)重和親和。二是提高應變的能力。法律之所以神圣,就在于它的莊重、嚴肅和力量。法庭中一切必備的形式要素都是為了審判服務,也都必須通過法官的行為才能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臨危不亂,遇事不慌,泰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是一名刑事法官應當具備的素質。面對想盡一切辦法維護自身利益的被告人,庭審過程中總能遇到各種各樣意想不到的困難和問題,如何妥善的處理,既不違反程序,又不過分的影響訴訟效率,需要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學功底和豐富的審判經驗,胸有成竹才能游刃有余。三是提高質詢的能力。強調多聽并不代表不問,刑事訴訟法仍然賦予了法官調查的職能,運用好這一權力是當前條件下有效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手段。詢問也是一門藝術,從某種意義上講,認真的聽是為了更好的問,在公訴人整體水平并不盡如人意的現(xiàn)實條件下,法官的質詢更顯得尤為重要。法官要惜言、慎言,在傾聽的基礎上有的放矢,不問則已,一問必然切中要害。在語言上,要使用中立、規(guī)范和高度凝煉的法言法語,必要時可以用生活語言進行解釋,但切忌使用俗語和俚語。在語氣上,要保持中速、平和、溫文爾雅,不能帶有任何的傾向性。
(三)提高三種訓練。一是熟練掌握程序法的訓練。法官對于法條和司法解釋中程序性的規(guī)定應該爛熟于心,尤其是對庭審過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程序能形成一種程式化的條件反射,即便沒有提審提綱也能夠順利指揮,絕不遺漏。二是強化記憶和歸納的訓練。平時機械記憶的訓練和歸納的訓練有助于法官對控辯雙方的發(fā)言以及質證的意見在腦海中形成比較完整的輪廓,從中總結和歸納出爭議的焦點和案情的疑點,這也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三是洞察當事人心理的訓練。人的行為受思維的支配,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心理以及對庭審時控辯雙方的攻防心理,可以更好的發(fā)現(xiàn)真實。巧妙運用逆向思維、跳躍式思維、發(fā)散性思維等方法洞察當事人的心理活動,對擦亮被灰塵蒙住的眼睛會有極大地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