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施XX不服治安行政處罰案看信賴保護原則
作者:陸亞嬋 發布時間:2010-05-18 瀏覽次數:773
基本案情:
原告:施XX。
被告:XX市公安局XX分局。
審判情況:
XX市XX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具有行政處罰職權。本案中,原告施XX在市中心銅馬廣場東側建軍中路上故意裸露身體,有其本人的陳述和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在接到報警后,依法立案進行調查,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對原告履行了告知義務,程序合法。關于原告施XX提出其書面申請裸體游行,被告依法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未通知原告是否許可,應當視為許可問題,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法規……”?!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舉行游行禁止采取的方式。本案中被告公安分局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的相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的申請作出是否許可的通知,其行政行為存在不當之處,但并不代表原告施XX可以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方式進行游行,故被告以原告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對其處罰并無不當。被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原告施XX作出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綜上,被告所作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對原告要求撤銷的訴請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判決理由基本一致。
簡要評析:
1、充分考慮原告的內心信賴和被告先前不作為的性質問題
本案原告以其行為已經申請,被告未作出書面答復,視為同意其裸體游行為理由,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于該案的判決,其本身沒有爭議。因為本案,原告申請撤銷的是被告的行政處罰行為,該行政處罰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那么筆者在考慮這樣一個問題,原告為什么在沒有得到被告的答復后,于申請的時間進行其裸體游行行為。其基于的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律信賴,也是對行政機關的信賴。后來,被告以原告的裸體游行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原告進行治安處罰。那么姑且這樣認為,原告的裸體游行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原告已明確向被告提出游行申請,被告并未在規定時間給出答復或禁止或告知原告其行為是違法行為。爾后,原告做出了裸體游行的違法行為。這個過程中,原告因裸體游行而被作出行政處罰,與被告的不作為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作為一個普通的公民,其應該具備一定的法律常識??墒?,普通民眾無法確切知曉哪些行為是違法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本案中,原告以為其裸體游行行為只要得到有關機關的許可就可以作出。我們知道,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需要當事人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一方達到法官的內心確信程度,該一方就可能獲得案件的勝訴。那么,在審理行政案件的時候,筆者以為,并不能僅僅生硬的對照法條來評判當事人的行為,我們要探究實施行為下的內心動因。我們的民眾在和行政機關打交道時,民眾的內心對行政機關是信任的、確信的。行政機關作出行為代表的是政府,擁有著權威。對行政主體的行為評判應該以比要求行政相對人更嚴格的標準,因為行政主體作為專業的執法部門,應該具備專業的素養。該案中的被告的先前不作為行為就是一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在先,導致了原告的后續被處罰行為。
2、合理遵循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行政相對人因為信賴既存的行政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則不能因為后來的行政行為的變動而使其遭受不能預見的損害。該原則要求政府對自己的行為或承諾應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不得反復無常。”①我國目前僅在《行政許可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信賴保護原則,然而,從法的安定性原則和建設誠信政府的角度出發,信賴保護原則應該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就本案而言,原告是基于對行政機關所作(消極不作為)行為的信賴而產生后續行為,被告的不作為就是對原告行為的一種默示,一種許可。后來,被告又以原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原告的后續行為進行處罰,就是對自身行為的一種反復無常,而非判決書所言的僅是一種不當行政行為。普通公民不是法律專家,如果在他們對法律認識不夠的情況下,其通過自認為合法的形式,欲作出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作為執法的行政機關有法定的履職義務卻不履行,明知而不制止,就是一種瀆職,應該對公民造成的損害負一定的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修改后,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那么本案中的原告也可以據此提出要求。
參考文獻:
①呂艷輝:《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論析》,載于《齊齊哈爾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