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個案看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
作者:毛海燕 發布時間:2010-05-18 瀏覽次數:712
犯罪嫌疑人錢某以甲物謊稱乙物賣與不知情受害人李某后攜贓款潛逃,受害人在發覺受騙后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一直未能將犯罪嫌疑人錢某抓獲。三年后,犯罪嫌疑人錢某故伎重施時被受害人李某認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報警后迅速將其抓獲。在司法機關對錢某提起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李某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錢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實踐中的類似案件很多,受害人通常是采取附帶民事訴訟這種方式追討自己的損失的。但這里有一個問題:若錢某對李某的民事訴訟請求以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眾所周知,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活動。附帶民事訴訟究其性質是一種民事訴訟,其之所以要與刑事訴訟一并訴訟,有三方面的意義:首先,有利于法院的審判工作。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有利于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及時處理案件,避免因不同審判組織分別進行審判可能對同一違法行為或同一案件事實得出不同的結論。其次,可以節省司法資源。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民事訴訟,可以把兩次訴訟簡化為一次進行,大大減少辦案時間,降低人力物力的消耗,節省司法資源。最后,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附帶解決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可以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從上可以看出:附帶民事訴訟活動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民事損害賠償,其在實體法上應當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在程序上,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體到本案,李某從被錢某侵權到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時有三年的時間間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在本案中,若李某不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理由,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錢某提出的二年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是完全合法的。但這樣,對于此類案件,法院就會難免陷入一種尷尬的境地:一方面,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時被害人可對被告人提出賠償請求;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有一個時限規定,超過此時限則喪失勝訴權,而司法實踐中從被告人對被害人侵權之日起到被告人被抓獲之日止,往往要經過一段很長的時間,當被害人隨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通常已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期限,這時被害人的民事權益就無法得到維護。
那么如何解決此問題呢?筆者認為,方法之一是先從民事訴訟的角度來處理,即被害人自被侵權之日起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該案裁定中止審理,待被告人被抓獲后與刑事訴訟一并對其民事部分進行審理。此方法的前提是被害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已對被告人有一定的了解,如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但若被害人根本無從知道被告人的信息,該方法則顯然不可用。因為在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對于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一無所知,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起訴方須有明確的被告是法院受理案件的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法院將不予受理。因此,該方法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方法之二是由有法律解釋權的機關作出一個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第一百三十五條訴訟時效的規定,強調其為特別法。根據法律的適用原則,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凡此類案件均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此種方法筆者認為是較好的,它可以解決附帶民事訴訟中訴訟時效的尷尬問題,給司法工作者一個明確的指引,從而避免司法實踐中因法律沖突而引起法律適用的混亂,更重要的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能夠得到更加切實、充分的保障,這也是我國保障人權的立法精神之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