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司法能動價值及其實現
作者:孟俊松 發(fā)布時間:2010-05-18 瀏覽次數:788
司法能動,原指司法機關在處理具體爭議時,除了考慮法律規(guī)則以外,還要考慮具體案件事實、法律原則、案件的社會影響、道德、倫理、政策等因素,在平衡的基礎上作出最終的決定,[1]屬于法官適用法律的范疇。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止步于法律適用上的司法能動,滿足不了民眾的司法需求,現代意義上的司法能動,應從被動中立理念和制度的封鎖中解放出來,突破法律適用技術的限制,拓展為訴訟內外的幫助和服務。當代農村正由傳統(tǒng)農業(yè)社會向現代農業(yè)社會轉型,經濟、政治、文化發(fā)生著深刻的變化,呈現鮮明的特點,對司法有著特殊的需求,司法能動成為農民強烈的呼喚。人民法庭是農村司法的主體力量,農村里的司法能動主要是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動,研究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動,對于探尋司法的方法和路徑,完善農村司法制度,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一、當代農村司法需求解析
隨著市場經濟在農村的發(fā)展,當代農村發(fā)生著深刻的變化,正由傳統(tǒng)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呈現出鮮明的時代特征:權利時代已經形成,身份時代偏安一隅;熟人社會仍為主流,陌生人社會發(fā)展迅速,具體表現為:
權利多元化。隨著農業(yè)經濟結構的調整,農業(yè)產業(yè)化發(fā)展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增多,農村由單純的糧食生產結構,轉變?yōu)檗r工商貿為一體的多元經濟結構。農產品銷售加工增多,個體工商業(yè)發(fā)展迅速,從事非農業(yè)勞動的人口在農民中的比重上升。多種經濟成份的存在和發(fā)展,可支配財產和利益的增多,使得農民權利種類和內容豐富,相互多以權利義務劃清彼此的關系,進行正常的交往,傳統(tǒng)道德和習慣顯得心有余而力足,法律滲入程度較深,權利時代基本形成。
管理乏力化。為了落實村民自治,保障農村民主權利,公共權力逐步從農村社會退出,同時,因為農民長期缺乏自我管理的實踐,自治能力較差,農村的民主管理、科學管理水平不高,作為集體所應有的組織力、凝聚力不強,整個村集體顯得松散雜亂,自我排解矛盾和糾紛的渠道不暢,集中體現在許多民調組織有名無實,根本發(fā)揮不了作用。在矛盾和糾紛的處理上,對公共權力有依賴思想。管理乏力成為當前農村一個顯著特征。
文化多成份。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改革開放的深入,農村文化既有在原土地上新生長的內容,又有外來文化的加入,使其在成份上既保留傳統(tǒng),又包含現代,相互吸收,彼此交錯,一方面,豐富了人們的思維內容,提高了農民思想認識水平;另一方面,多元文化的雜糅,模糊了部分人的思想,降低人們的是非辨別能力和路徑選擇能力,往往既相信法律,又迷戀傳統(tǒng)道德習慣。
農村經濟政治文化上的新變化,決定了農民對司法需求的新變化。權利的多元和豐富,使得人們在利益分配和調整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相應增加,由于自治能力的缺乏,不能自我化解,在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的缺乏和軟弱的情況下,對司法的需求性增強。同時因為文化知識和法律知識的貧乏,訴訟技術不高,對司法能動需要強烈,歡迎訴訟調解,支持巡回審理,贊揚義務普法,主張情理入法。
受現代司法理念的影響,現代審判方式限制甚至拒絕了司法能動,突出了法官的中立被動,強調法官坐堂問案,當庭宣判,要求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些改革體現了司法的文明和進步,符合市場經濟成熟下的發(fā)展要求,在經濟文化比較發(fā)達的城市里,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這些新制度的設計定位于先進的城市文明,服務于經濟條件較好、文化素質較高的城市居民,與農村社會的經濟基礎和現實需求發(fā)生了脫節(jié)和錯位。使得這些制度在農村社會的適用過程中困難重重,效率低下,沒有得到普遍的認同和嚴格的遵守,有增無減的涉法上訪,屢屢發(fā)生的抗拒執(zhí)行,正是改革新舉措在農社會的“過敏”反映。
制度決定于經濟基礎,司法決定于社會需要。當代農村社會新特點,對司法能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農村為主要服務領域,以農民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人民法庭承擔農村主要的司法任務,落實司法能動是其職責所系,必須應時而動,突破原有的被動性障礙,改革原有的服務模式,突出訴訟的積極作為,強調法官的主動服務,使司法滿足農村社會的現實需要,使司法在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上發(fā)揮更大作用。
二、人民法庭司法能動的價值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是基層審判組織,也是基層民主政權的組成部分,應該積極開展司法能動,也能夠積極開展司法能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更大貢獻。人民法庭因其性質、地位、職能以及所處環(huán)境的特殊,開展司法能動能夠發(fā)揮更大作用,實現更好的效果,具有特殊的價值,主要表現在:
政治價值。人民法庭作為基層民主政權,處在調解和處理農村社會矛盾和糾紛的第一線,與群眾聯系緊密,接觸最多,其積極開展司法能動,給農村群眾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和熱情周到的法律服務,可以及時化解矛盾,促進生產,維護穩(wěn)定,落實司法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先進生產力發(fā)展的政治本質,人民群眾在享受司法的溫暖中感受到社會主義制度的先進和美好,增強發(fā)展的信心,激發(fā)創(chuàng)業(yè)的熱情,社會更加充滿活力,民主政治會更加鞏固。
法治價值。人民法庭積極發(fā)揮司法能動,可以通過解釋宣傳法律、評析判斷道德習慣,化解法與道德習慣的沖突,發(fā)揮他們的共同作用,調整和規(guī)范現實生活,使法律與農村群眾的距離縮短,提高他們的法制意識和法律水平,增強其依法辦事能力,增強法在熟人社會的引領和規(guī)范作用,使法在農村社會得到普遍的認同和積極的執(zhí)行,對于促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經濟價值。人民法庭扎根農村,與群眾距離最近,能夠為農民群眾提供及時的司法服務。隨著農村社會的不斷向前發(fā)展,各種法律關系的大量涌現,矛盾和糾紛必然相應增多,而這些矛盾和糾紛大多與農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人民法庭就近處理,并在處理過程中積極發(fā)揮司法能動,補充他們理解和適用法律上的不足,可以將各類矛盾和糾紛迅速及時化解,甚至消滅在訴前的萌芽狀態(tài)。所以,人民法庭開展司法能動,能夠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糾紛解決成本,保護農村發(fā)展創(chuàng)造,推動農民誠信友愛,具有經濟高效價值。
當前,我國正處于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鮮明的時代主題,維護農村穩(wěn)定,促進農業(yè)發(fā)展,是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礎工程,司法服務是維護農村穩(wěn)定,促進農業(yè)發(fā)展的必要保障。充分發(fā)揮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動,就是充分利用了人民法庭的職能優(yōu)勢和地域優(yōu)勢,就是選擇了及時有效消除農村社會發(fā)展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的理想途徑,對于推進農村社會的現代化建設、法治化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三、人民法庭實現司法能動的路徑
司法能動實現的路徑很多,可以劃分為觀念上的路徑和實踐上的路徑。觀念層面上,就是指要始終牢記為民服務宗旨,視主動服務為已任,把滿足人民群眾的訴求為職業(yè)理想,把解決人民群眾的糾紛為始終追求。在實踐層面上,主要表現為服務范圍上的擴大,裁判過程中的主動,隊伍和物質上的保障。
(一)突破司法被動羈絆,樹立主動作為理念。司法的被動性主要體現在,司法作為公共權力不能主動地干涉公民之間的私法關系,不能主動地制造糾紛,挑起訴訟,規(guī)定司法被動性就是規(guī)定司法權運行的界限。對于司法作用范圍內的事務,司法應該表現出主動積極性。法院及其法官作為裁判者,不能以司法被動性為由,袖手旁觀當事人矛盾和糾紛,應該樹立主動作為理念,文明執(zhí)法、熱情服務,幫助當事人完成訴訟,盡力消除各種引發(fā)矛盾和糾紛的因素。無論是訴中的審判服務,還是訴外的法律服務,都是人民法庭應盡的職責,不是向群眾賜福施恩,不能有要求回報想法,這是司法能動的應該始終堅持的宗旨。
(二)強化主動服務力度,提高司法社會效益。主動服務是司法能動的應有之義,也是司法能動的直接體現。積極主動地開展司法服務,不但為農村社會輸送法制意識和法律知識,促進農村普法工作,而且能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節(jié)約司法資源。主動服務主要表現在訴前的指導和宣傳,提高群眾自我解決矛盾和糾紛的能力;訴訟過程中的組織和服務,幫助當事人順利完成各項訴訟活動,及時從糾紛中解放出來;訴訟結束后的關心和幫助,使訴訟產生更好的社會效果。
1、訴前的指導和宣傳。人民法庭不能僅把工作限于訴訟案件的審理上,而是陣地前移,增加服務范圍。加強法制宣傳,開展義務普法,努力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和法律水平,增強其依法辦事能力;主動融入社會大調解機制,努力排解社會發(fā)展過程產生的各種矛盾和糾紛,消化各種可能引發(fā)矛盾和糾紛的隱患和因素;積極參謀地方黨委政府重大決策,提高黨委政府依法決策、依法執(zhí)政能力。濱海法院開發(fā)區(qū)人民法庭建立綜合式訴外法律服務工作機制,開展參與綜治創(chuàng)安、矛盾排查、訴調對接、法治宣傳等系統(tǒng)性的法律服務工作,成為維穩(wěn)創(chuàng)安的重要力量,贏得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眾的高度贊揚。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上,該庭建立法庭調解110,聞需而動,及時到達矛盾糾紛現場,迅速開展調解協調工作,不讓矛盾糾紛升級蔓延的機會,將大量民事案件解決在村內。在村務公開、土地流轉、脫貧攻堅等關系農民重大利益的行政工作中,人民法庭積極參與若干規(guī)定的制訂,幫助擬定各種合同文本,對工作實施過程出現的各種問題提供合法合理的解決意見,在社會管理上貢獻力量。
2、訴中的組織和服務。人民法庭在過審理案件過程中,法官要組織指揮整個審判工作,保證審理的質量效率。作為法律的先知者,法官要充分行使釋明權,把它視為自己一項神圣的職責,幫助當事人正確主張權利,積極提供證據,保證訴訟的經濟高效。對于弱勢群眾,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應積極開展職權取證,彌補他們取證能力上的不足,使他們打得贏官司,實現應得的正義。濱海法院通過制定《法官釋明權職責》和《法院職權取證實施意見》,加強對審判人員釋明權行使的規(guī)范,明確法院職權取證的對象和方法,突出了法官審理過程中的能動作用,有力地提高裁判的質量和效率。
為了提高司法的社會認同,人民法庭應對農村傳統(tǒng)的道德習慣給予合理的尊重。在堅持嚴格依法辦事,保證法律規(guī)則實現的前提下,盡力使裁判符合公認的道德和習慣,滿足農村熟人社會的特殊要求。在裁判過程中,要保持司法的開放性。法官判案不能僅憑自己個人(或集團)的好惡,必須考慮社會輿論、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和公共政策,使裁判結果更接近公眾的期望,從獲得更多的社會認同。[2]在裁判案件時,要注重社會知識和經驗的利用。裁判所要解決的是社會矛盾,這就要求法官必須具備必要的社會知識和社會經驗,如果無視社會知識和經驗的作用,目光僅限于法律技術,那么作出的裁判難免與常人,特別是文化知識比較貧乏的農民的認識相背離。在現存的法定證據制度下,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及證據收集到何種程度才可認定案件事實,均由法律預先作出明文規(guī)定,使得案件事實認定過于機械,往往與客觀真實有出入,不能受到公眾的認可。利用經驗法則,即利用常識、常規(guī)、常情、常理,來分析判斷證據的真?zhèn)魏蛢r值,就能作出合乎情理的事實認定。
訴訟調解可以綜合利用法律規(guī)則與道德習慣的糾紛化解作用,是解決農村,特別是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的農村民事案件理想方法,廣大農民很希望自己的權利在互不傷害感情的環(huán)境下得到保護和救濟。人民法庭的法官應加強審理過程中勸解、引導和宣傳教育工作,力促當事人和解結案,友好地解決糾紛。濱海法院大力開展訴訟調解,舉辦調解培訓,組織調解比賽,取得較好的成績,民商事案件調解率在2009年達到80%,走在全市法院的前列,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巡回審理是訴訟過程中司法能動的最集中體現,也是實現訴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共贏的有效途徑。開展巡回審理,將糾紛解決在當事人的家門口,不耗當事人旅差費,不誤農時,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送法上門,主動服務,群眾在參與和見證庭審過程中,感受司法的公正和溫暖,增強對司法的信心,提高了對裁判結果的認同。2009年以來,濱海法院以開展"便民審務村村行"活動為載體,著力開展巡回審理,各人民法庭的巡回審理經常進行,充滿活力,賦予"馬錫伍審判方式"鮮明的時代特征。
3、訴訟后的關心和幫助。人民法庭不能把送達完裁判文書視為工作的全部完成,而是要延伸服務空間,將司法能動落實到案件審結后的相關服務和幫助上,盡量減少訴訟給當事人和群眾帶來的負作用,盡力消弭引發(fā)訴訟的消極性因素。當事人為訴訟支付了成本,犧牲了感情,有時能造成生活的困難,人民法庭可以開展必要的回訪,幫助他們解決關系判決的實際問題,比如戶口轉移,證照過戶等,可以請求鄉(xiāng)鎮(zhèn)政府,村組集體給予生活困難的當事人一定的照顧。對于審理中發(fā)現帶有共性的問題,應該及時發(fā)送司法建議,便于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或完善。
(三)加強法庭自身建設,夯實司法能動保障。工欲善其果,必先利其器。人民法庭實現司法能動,必須首先加強自身建設,夯實司法能動的組織和物質保障,具有司法能動的能力和條件。
1、強化隊伍建設。事在人為,業(yè)在人創(chuàng)。當前必須加強人民法庭隊伍建設,努力提高人民法庭的集體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在人員的配置上,應突出經驗型人才的地位,要讓熟悉農村情況,生活經驗豐富,群眾威信高的同志到法庭工作,滿足農民的心理習慣,適應農村的特殊環(huán)境,使司法能動獲得更多的市場。當前,人民法院都在積極吸收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人民陪審員從群眾中來,代表群眾,體現司法民主,他們的裁判能能得到廣范的認同。人民法庭應當選擇在當地農村具有優(yōu)秀品質和較高威望的人擔任人民陪審員,以法理、情理和事理的力量化解各種糾紛。
2、完善審判職能。人民法庭是社會矛盾排解的前線,是社會的降壓閥,要其充分發(fā)揮作用,必須給其足夠的舞臺,賦予其更多的職能。人民法庭不但負責簡易民商事案件的審理,也應負責簡單刑事案件的審理。發(fā)生在農村的簡易刑事案件更多的體現為人民群眾在生產生活中因不正確處理利益關系而發(fā)生的較為嚴重的矛盾沖突,不具有根本利益上的對抗,仍然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妥善地處理好這類矛盾,可以消除人們心理仇恨,實現村民之間的睦鄰友好,否則,就能因刑事處罰而埋下更大的仇恨,生產更多的對抗,不利農村社會的安全和穩(wěn)定。人民法庭審理刑事案件可以就近利用當地的公眾輿論、民風民俗消除沖突,既懲治犯罪,又教育犯罪,將矛盾降低到最低限度。方便群眾訴訟,是人民法庭最顯著特征,就近受理庭區(qū)群眾起訴,是便民的現實舉措,賦予人民法庭完全的立案審查權,是能動司法的應有之義。
3、夯實物質保障。物質保障是人民法庭實現司法能動的基礎和前提。在強調司法優(yōu)質高效的今天,人民法庭的物質裝備建設應該成為人民法院的重頭戲。首先,應該加強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適應現代化審判工作需要的辦公審判場所,同時,加強配套設施建設,提高科技含量,保證功能齊全,滿足審判需要。其次,應特別加強網絡建設,實現遠程立案、電子簽章,方便人民法庭就近受理案件,及時送達法律文書。還有,應加強物質裝備建設。應足額配備人民法庭車輛,保證法庭巡回審理正常開展;應優(yōu)先解決人民法庭辦案經費,讓車子不但跑得了,而且跑得好,堅決解決目前有的人民法庭有車跑不了的工作窘況。提高法庭工作補助,從生活上關心人民法庭干警,能夠激發(fā)他們的工作熱情,為人民法庭事業(yè)作更多的創(chuàng)造。
司法能動是人民法庭"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客觀需要,新時期人民法庭的工作主題,是人民法院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舉措,加強人民法庭建設,積極實踐司法能動,對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將產生強大的作用。
[1]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蘇辦譯,商務圖書館1998年版,第54面。
[2] 姚雪斌:《論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載《審判研究》2004年第5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