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濱海法院在總結分析商事審判工作中發現,商事案件中的被告不支持訴訟現象比較普遍,主要表現為消極對待法庭的談話調查,支持調解工作的主動性不夠,甚至拒絕到庭應訴。在答辯時,往往制造各種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否認甚至拒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法院調解困難,都要以缺席判決處理。據該院開發區法庭統計,5月份,該庭受理三件商事案件,都是貨物買賣,買方收到貨并實際使用,但不支付對價貨款,理由是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要求其提供證據證明,僅憑自己陳述,或者提供自己的工作人員作為證人進行證明。明顯敗訴的案件就是不愿接受調解支付價款。

 

一、消極對待訴訟有危害

 

被告不支持訴訟,導致調解解決糾紛的機率降低,執行的發生增加,糾紛解決成本加大。執行程序本身就要過程,又因各種原因的存在,許多案件不能一時執結,更加重權利救濟代價,破壞社會和諧,影響社會穩定。不支持訴訟也暴露出一些當事人藐視訴訟、輕視法律、無視司法的不健康心理,對于維護法律尊嚴和統一,保護社會公平正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產生一定的破壞作用。

 

二、消極主義產生的原因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在當事人方面至少包括:1、利益驅動,主觀不愿承擔責任;2、投機取巧,盡量拖延履行義務;3、心存僥幸,希望在執行程序中獲得利益。在訴訟機制方面包括:1、和諧執法,執行措施未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強調保護企業生存發展,一定程度上縱容企業債務的不履行;2、調解處理,使得一些當事人在“借雞下蛋”思想指導下能拖則拖,遲延承擔責任。

 

三、應對解決的對策建議

 

一是堅持調判結合,以優質高效的判決促進調解。在信息化時代里,法院注重考核調解率的要求為社會廣范知曉,許多當事人以及他們的代理人以調解不成掣肘法官,造成審判被動。我們必須堅持判決的訴訟主體地位,能調則調,當判快判,不因調解率而擋住維護正義的腳步。

 

二是加強執行工作,以嚴肅有力的強制措施兌現權利內容。不容否認,在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下,在信訪不信法的壓力下,法院民事強制執行力度減弱、措施閑置、效果下降現象日益突出。強制拍賣變賣財產、司法拘留拒不履行義務行為人、追究不執行裁判義務刑事責任等措施呈一路走低態勢。責任不能被及時徹底地追究,導致一些責任人心存僥幸,自我放縱,消極對待訴訟活動。必須強調執行工作嚴肅性和強制性,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用足用活法律賦予的各種執行措施,特別是加大對主觀不愿兌現責任被執行人的司法拘留力度,充分救濟權利人合法權益,教育公民法人依法辦事,尊重司法,保證法律的真正實施。

 

三是改革訴調對接,有針對性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發揮其他社會組織調解矛盾糾紛,過濾訴訟案件發生,對于節約司法資源,減少糾紛化解成本具有重大意義,但許多矛盾是人為制造的,從其發生起就決定了其不能通過調解解決。例如,許多勞資糾紛,商事主體間的經濟糾紛。應該說,這些當事人法律知識有,依法辦事能力強,發生矛盾糾紛主要因為利益對抗,調解往往成為他們固守資金發展自己的游戲。我們應將矛盾糾紛進行分門別類,區別對待。對于當事人思想認知水平低,法律知識少,傳統道德觀念強的當事人盡量開展調解工作,努力解決他們思想認識上的障礙,爭取他們互禮互讓,調解解決矛盾糾紛。對于法律知識比較豐富,法治意識應該較強,經濟能力較好的當事人,我們應以陌生人規則進行調整,不再突出強調調解,及時判決,以規則之治引領規范市場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