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能動司法 實踐能動司法
發布時間:2010-05-16 瀏覽次數:1914
記者:為什么說堅持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統一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本質屬性的具體體現呢?
景漢朝:人民法院具有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辯證統一的三重屬性,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其中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質屬性。
從人民法院建立、發展和完善的整個歷史過程來看,能動司法是人民司法的基本特征,是人民司法本質屬性的具體體現。我們在蘇維埃時期就形成了包括就地審判、巡回審判在內的能動司法、司法為民的特色制度;陜甘寧邊區時期“就地審判,不拘形式,深入調查研究,聯系群眾,解決問題”的馬錫五審判方式等,無不是結合當時特殊時期、特殊背景以及人民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而能動司法的具體實踐。新中國成立后,早在1953年4月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的決議,就強調提出司法工作必須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方針,為此,當時建立了11個鐵路運輸專門法院,兩個水上運輸專門法院,并專門設立了經濟建設保護庭,縣級人民法院還設立了3800多個巡回法庭。1978年改革開放后,經濟審判庭和知識產權庭的建立、少年法庭的組建等等,都與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息息相關。可以說,從歷史和現實來看,都要求我們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統一的要求,增強能動司法的自覺性,堅持能動司法,實踐能動司法。
記者:如何理解堅持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必然選擇?
景漢朝:能動司法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規律和基本理念的要求,是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必然選擇。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依法制裁犯罪分子,解決各類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并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人民法院所審理的各種糾紛都是社會矛盾的表現形式,反映了當前社會關系的變化和不同社會主體的利益訴求,能否處理好這些糾紛直接影響到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大局。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文明司法、和諧司法,避免激化矛盾,妥善化解糾紛。既要準確適用法律,也要關注案件背后的各種因素,關注案件類型的變化,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既要坐堂問案,也要主動調查研究,了解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司法需求和關切,探索和提出人民法院為經濟社會發展應當采取的對策措施。
記者:在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上,中央領導明確提出2010年以及今后一個時期政法工作的重點是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和公正廉潔執法。請問堅持能動司法與人民法院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是什么關系?
景漢朝: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舉措。當前,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政治參與意識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意識明顯增強,大量的社會矛盾和問題以案件的形式進入到司法領域,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任務日益繁重;群眾的司法需求越來越大,對公正司法的要求越來越高,整個社會都期望通過司法審判形成權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糾紛可平息、訴求有回應的局面。在這種背景下,要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就要深入了解社情民情,提高處理社會問題、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堅持把化解矛盾糾紛貫穿執法辦案的始終,使執法辦案的過程變成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過程;要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就要進一步深化服務型司法的意識,充分發揮司法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主動調查研究,傾聽社會呼聲,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要推進公正廉潔司法,就要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恪守“五個嚴禁”,常懷為民之心,換位思考,向社會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