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反映農村土地調整、征地補償等過程中存在問題應予重視
作者:劉仁斌 發布時間:2010-05-14 瀏覽次數:887
金湖法院在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案件中,發現農村基層組織在調整土地、征地補償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過程中存在不規范之處,引發大量矛盾糾紛,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一、存在問題
1、土地調整操作不規范引發糾紛。1998年,廣大農戶依據土地二輪承包政策領取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此后不少農戶因經商、打工等原因將其承包地轉包或轉讓給其他農戶經營。這過程中,由于土地管理部門及農村基層組織操作不規范,雖在土地承包經營登記簿上將原承包戶變更為現在承包種植土地的農戶,但未發放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且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亦未收回,造成了證簿不符。近年來隨著農村人口結構變化、城市工業用地增加需要對土地進行重新調整分配,原承包戶為索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土地與新承包戶發生糾紛甚至訴訟。
2、征地補償分配不一產生矛盾。征用城郊結合部或城中村農村集體土地時,村民委會員通過村民自治形式決定補償款分配,因村民資格、身份差異,造成劃分補償范圍、標準、數額不一,少數村民不服分配方案抵制征地拆遷。
3、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農村土地在發包、承包、轉包等過程中,或因合同事項約定不明,或因農作物尚未成熟而合同到期,或因承包人違約在承包地邊地種植樹木等至合同到期樹木處置問題,或因土地規模種植需要大面積流轉土地等等原因發生糾紛。
四、農村土地糾紛案件難以處理。許多農戶希望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土地糾紛,而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規定有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的案件,由于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矛盾較突出,處理難度也比較大,處之不慎,極易引發群體性糾紛。
二、對策建議
一要依法規范土地調整行為,維護承包人合法權益。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涉及大面積土地重新調整或群體性利益分配時,要按照法律規定規范有序處理,及時收回或廢止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依法發放新證,切實維護廣大農戶的合法權益。
二要充分考慮征地拆遷補償地區平衡,體現社會公平正義。實踐中涉及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征地拆遷實際補償有一定差距,即使同一集體組織中因成員資格、年限、承包地不同,也會導致拆遷補償差異較大,對此要主動幫助解決被拆遷土地的補償和安置問題,使得補償方案兼顧各方,體現公平。
三要切實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強化主管部門法制教育、監督管理、調解糾紛職能,建立健全土地仲裁機制,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法律支持、制度保障、農民參與、部門監督,不斷提升土地利用的價值,實現發包方、承包方、受讓方共贏。
四要高度重視司法建議工作,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由于土地調整、征用涉及的社會問題比較復雜,矛盾較多,要在做好群眾法律釋明的同時,針對審判實踐和農村實際情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供黨委政府決策參考,妥善解決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