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公路站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作者:車正義 邵海州 發(fā)布時間:2010-05-14 瀏覽次數(shù):763
[案例]
另,法院經(jīng)審理還查明,事發(fā)路段的管理權限為區(qū)公路管理站。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本案公路站如何承擔責任產(chǎn)生以下一些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公路站應當就死者得的損失對應由因某某承擔部分承擔補充責任。
該種觀點認為:本案是一起多因一果侵權案件。被告因某某違反了公路管理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私自在道路邊堆放石子。被告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無證駕駛摩托車。這兩者的結合,導致事故的發(fā)生。另外,由于死者洪某沒有戴上安全頭盔,致使損失擴大。由于被告因某某堆放石子的行為與被告張某某無證駕駛的行為并非直接結合,故被告因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因分別對死者的損失承擔按份責任。由于被告公路站僅是該路段的管理人,僅負有保證道路安全通行的義務,且本案中其并不是該起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死者洪某作為在公路上的通行者,被告公路站應當負有讓死者洪某安全通行的保障義務。故公路站作為管理人應當承擔的是因第三者侵權而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即應承擔的是補充連帶責任,因公路站應當清除被告因某某堆放在道路上的石子的義務,故公路站應當就死者洪某的損失對被告因某某應當承擔的部分承擔補充連帶責任,公路站在被告因某某無力承擔死者的賠償義務時向死者承擔賠償義務。
第二種觀點認為,公路站應當獨立向死者承擔部分賠償義務。本案是一起多中因素結合導致事故的案件,每個被告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因公路站沒有及時清理被告因某某堆放在路邊的石子,是共同侵權,應當互負連帶責任。
[判決]
法院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點評]
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受害人的受害是因被害人未戴安全頭盔乘坐被告張某某無證駕駛摩托車撞上被告公路站沒有及時清理的被告因某某在道路上堆放的石子造成的,是多種原因結合造成損害后果發(fā)生的侵權案件。被告因某某認為其在被害人死亡過程中沒有責任。筆者認為,被告因某某在公路上堆放石子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也是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故被告因某某對原告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公路站的責任是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雖然,第一種觀點從法理上來講,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chuàng)造法律。我國法律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人范圍有明確的限定,管理人并不包括道路管理人。故公路站承擔的不是補充連帶責任。公路站因沒有及時對被告因某某堆放的石子進行清理,故公路站和因某某對死者的損失互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