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黑車”符合兩要件被罰8千元的背后
作者:朱玉軍 發布時間:2012-06-08 瀏覽次數:1048
據《揚子晚報》報道,近日,江蘇泰興的潘先生送親戚到南京機場搭乘飛機,抵達機場時親戚為了表示謝意,在車上放了過路費和油錢共650元,剛好被“抓黑車”的南京客運交運處的稽查人員看到,潘先生被處8000元的罰款。對此交通運輸處回應,潘先生的行為符合“非法營運”的兩個要件,即一是不具備公共客運資質;二是涉及金錢交易,這兩條潘先生都具備,對此,可以認定潘先生涉嫌非法運營性質,只要是涉嫌非法運營,就觸及到相關法規,那法律對此都是使用同一準繩去處理的。對潘先生無營運資質,雙方又有收費事實,所以,此次執法于法有據,程序合法。
事實果真如此嗎?據事后潘先生介紹,5月25日上午9點多,他送表外甥女婿小陳從泰興到南京祿口機場搭乘飛機,抵達機場時小陳為了答謝表舅,在車上放了過路費和油錢共計650元。據小陳說,他和表舅甥兩家住得很近,經常一起玩耍旅游,潘先生在泰興一家建材公司當司機,平時私車不怎么用,在公司都開公車,小陳出差回來經常借用表舅的車子,但都是親戚,潘先生從來都不收油費,此次借這個機會,想給表舅一下補償。事后的調查,也印證了這一點。
當真相大白的時候,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客運交通運輸處的稽查人員依然對潘先生處以8000元的罰款。筆者認為,在這背后至少給我們有兩點啟示,首先,我們應對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客運交通運輸處的稽查人員在工作中認真負責、一視同仁、規范執法的行為表示贊賞,因為用他們的話說,他們的執法行為于法有據,如果有問題也只能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次,令筆者不解的是,在我們大力提倡人性化執法的今天,尤其在我們查實了事情的來龍去脈以后,如何執法已不是問題,最重要的是我們以什么樣的態度去看這個問題,是金錢利益的驅使、法律制度的約束還是另有“隱情”,但不管怎樣,事實終究是事實,決不能僅僅因為不好區別、防止有人渾水摸魚就搞“一刀切”,這種武斷式的處罰,容易迷失法律制度以人為本的本性、喪失社會道德人文關懷的本質,在引起當事人不滿喊冤的同時,極易激發社會大眾情緒的不滿,這種背離社會道德良俗的做法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