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李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后張某擅自將民事調解書進行變造,并根據變造后的民事調解書,與如東縣住建部門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冒領安置房和拆遷賠償款。近日,如東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構成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張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案,雙方約定位于如東縣某鎮(zhèn)的某套的房屋歸李某所有。該房屋的產權人系張某,兩人離婚后未辦理產權變更。2017年,此套房屋拆遷。張某獲悉離婚后如果約定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享受兩個靠套型30的購房優(yōu)惠,遂將上述民事調解書中的“歸原告所有”(即張某的前妻李某)變造為“歸雙方所有”。根據該變造后的民事調解書,張某與如東縣住建部門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選定了安置房,并領取了40多萬拆遷賠償款。

李某作為案涉房屋的實際產權人事后才得知張某私自領取了拆遷補償款,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張某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確認其為被征收人。法院最終判決撤銷拆遷房安置補償協議,并由張某返還住建部門補償款40多萬元。之后,如東縣住建部門與張某、李某另行達成協議,約定:被征收主體由張某變更為李某。安置房仍為120多平,只享受一個靠套型的購房優(yōu)惠,該房屋產權確定給張某、李某婚生女。補償款40多萬元,由張某直接給付給李某。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國家機關公文的一種。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進行改造,變更其原來真實內容的行為都屬于變造行為。本案中張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變造民事調解書構成犯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