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動司法護航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作者:徐育 張羽馨 發布時間:2010-05-13 瀏覽次數:1993
我省法院堅持能動司法、依法服務“三保”,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全國法院引起了強烈反響。在最高法院開展的案件質量評估中,我省法院連續兩年位居第一。最高法院領導在我省視察期間,也給予了高度評價。省委、省政府、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先后作出了370多次重要批示,充分肯定法院工作成效。為應對今年經濟轉型期出現的各種新問題、新矛盾,進一步深化和延伸司法審判服務,4月15日,省法院出臺了《關于為我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七個部分二十五條措施為依法審判提供了司法政策指導,更好地服務和保障經濟發展方式的加快轉變。
準確適用法律緩解企業經營困難
案例:轉移股份逃避債務
2007年11月16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無錫支行以無錫長椿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簡稱長椿公司)發生重大訴訟為由,提前收回4000萬元借款,并向法院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法院依法查封了為長椿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江陰豐路彩鋼板有限公司(簡稱豐路公司)在無錫市申發房地產建設有限公司(簡稱申發公司)的2001.6萬元股權。案件審理期間,金瓴公司提出異議,該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受讓了豐路公司在申發公司的2001.6萬元股權,并支付了轉讓款。之后,又以2001.6萬元的價格將股權轉讓給了案外人江陰市榮盛物資利用有限公司,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法院經過仔細審查,并在銀行認真核實賬務進出款項后,認為豐路公司與金瓴公司以股權轉讓的表現形式,惡意串通,轉移豐路公司資產,以達到逃廢豐路公司所欠銀行債務的目的,依法判決2007年11月9日豐路公司與金瓴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對策:嚴格審查合法性,保障經濟結構調整
記者在采訪中獲悉,對于這樣的經濟紛爭,省法院《意見》保障經濟結構調整中明確提出,妥善審理各類投資糾紛案件,依法維護企業設立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對于符合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導向、有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和優化的行為不輕易認定無效,促進資本投入和流轉。
《意見》第一條明確,對于創業投資、風險投資所形成股權的司法保護,要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鼓勵和引導資本向戰略性新興企業轉移。嚴格審查國有資產處置審批和資產評估的合法性,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妥善審理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準確適用省法院《關于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處理涉及企業的財產保全問題的指導意見》,慎重采用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避免增加民營企業經營困難,積極運用調解方法化解民營企業糾紛,促進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共同發展。
據省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在經濟轉型中,必然有部分中小企業出現融資難的問題,這也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環節。對于這類問題,《意見》明確,妥善審理中小企業因民間融資引發的借貸糾紛案件,嚴格審查出借人所持借條、借據等借款憑據是否包含高額利息,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護,對已經支付的高額利息沖抵本金,減輕中小企業利息負擔。妥善審理涉及中小企業的行政訴訟案件,依法糾正行政機關對中小企業的不當收費、處罰等行政行為,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充分運用各種調解手段化解中小企業債務糾紛,積極通過債轉股、分期履行、給予寬限期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經營困境。
加大金融糾紛案件審判和執行力度
案例:自救失敗提出申請破產重整
佳通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注冊資本為4800萬美元,經營范圍為生產柔性線路板、硬性線路板及相關電子零配件產品,市場份額占有率高,是業內的佼佼者。但是,自2008年開始,受宏觀調控及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公司流動資金大幅減少,原材料采購資金不足,生產經營陷入困境,外債高達6億余元。在企業重組自救失敗后,向蘇州吳中區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
法院經過審查后于2009年3月9日通過了裁定準予對公司重整,并于當日指定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破產重整管理人。經過幾輪的債權人會議,以及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審核、表決,9月18日,重整計劃草案通過,法院據此作出裁決,批準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并作出公告,佳通公司破產重整程序終止,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
對策:運用企業整頓、和解制度,幫助企業恢復生機
有這樣一組數據,近年來,工商管理部門吊銷、注銷的企業數量全國每年維持在80萬戶左右,而全國法院每年受理的破產案件數量僅3000余件,且呈逐年下降之勢。這表明很多企業未經法定程序依法退市,造成大量的債務糾紛訴訟后難以執行,不僅影響了債權人的利益,而且對債務企業職工權利的保護也非常不利。因此,省法院《意見》第10條明確要求,各地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重整、和解申請,運用企業整頓、和解制度,幫助那些資金周轉遇到暫時困難但符合國家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恢復生機重返市場。佳通公司破產重整的成功實施,避免了企業退出市場和職工下崗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切實維護了職工權益和社會穩定。
《意見》規定,對于金融和非金融借貸糾紛案件,要健全金融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機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合議庭,加大金融糾紛案件審判和執行力度,防范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高新產業和“三農”的信貸支持,促進和保障國家信貸政策的順利實施。建立與金融機構的信息交流機制,密切關注金融體系運行情況,正確認定非金融借貸合同效力,既注意甄別和打擊各種以合法形式掩蓋的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金融活動,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又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加大環保案中侵權人的舉證義務
案例:生態污染魚苗死亡
苗克華自1998年開始承包東海縣房山水庫進行水產養殖,并且在2001年與東海縣房山水庫管理所簽訂了《水庫水面經營續包合同》。2005年,苗克華養殖的水產品獲得江蘇省海洋漁業局頒發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就在這一年,苗克華發現水庫出現死魚。經過相關部門檢測調查,水庫由于受到上游污水污染引起魚蟹死亡,上游污水的來源為東海縣順泰酒精廠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通過現場調查,結合檢測報告,認為順泰酒精廠承擔主要責任,賠償苗克華經濟損失188.346萬元。本案一審判決后,順泰酒精廠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對策:發展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建立“三審合一”機制
據了解,順泰酒精廠雖然提出上訴,但同時也對排污行為進行了反思與改正,所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均通過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后排放。而二審判決生效后,東海縣西開發區向張谷水庫排放污水的生產企業均受到震動,認識到對于以前只注重經濟效益不注意保護環境的行為,雖然能給當地經濟提供了稅收,節約了自己的生產成本,但是污染了環境,損害了他人的利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各企業排放的污水通過污水處理廠處理后才排放。自該案判決生效后,東海安峰山水庫及下游的房山水庫再也沒有發生過水體污染事件,就是安峰山水庫上游的張谷水庫,由于注入的都是經過處理過的污水,水體逐漸變好,目前水庫管理人正準備對外發包養殖。
在《意見》的第四部分中,對于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兩條明確司法措施。各級法院在審理各類環保案件中,要正確使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加大侵權人的舉證義務,合理確定侵權人、共同侵權人和第三人的民事責任份額和責任方式,全面賠償受害人因侵權遭受的損失,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的裁判結果對于促使相關企業重視環境保護、從源頭消除水污染發揮了良好的社會導向作用,推進節能減排和環保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