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貨改正品欺詐消費者 退款且三倍懲罰性賠償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戴健 王新兵 發布時間:2022-03-15 瀏覽次數:2130
出于喜歡iPhone 11 Pro Max外形而當地手機店又沒有該手機可購買,徐某便想到到淘寶網上去網購。經過反復咨詢、了解,店家承諾,徐某終于下單購買,可讓他萬萬沒想到的是,收到的手機不是他心儀的,經官方檢測,原來是個水貨改正品的擴容機。頓時,徐某感覺受到不法商家的欺詐,先后向淘寶官方維權,深圳12315消費者熱線維權,均無果。在此之下,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今年3月10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對這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要求退款并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有力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原告徐某于2021年9月想在網上購買iPhone11Pro Max蘋果手機,用于個人生活,于是在被告所在淘寶網平臺開設的店鋪進行了相關網絡交流、洽談。原告在購買該商品前曾多次咨詢被告淘寶店鋪客服人員,一定要保證該商品是正品原裝,被告多次承諾所售iPhone11Pro Max手機是全新大陸國行零售機版本,256GB內存,未拆封,未激活,支持蘋果官方售后驗機。原告最終于2021年9月9日下單購買這種手機,次日收到手機后,將手機進行正常激活,發現該手機保障已過期,且充電很慢,無法正常使用,初步懷疑該蘋果手機非原裝正品。原告隨即撥打蘋果官方售后熱線進行查驗,初步查詢得知:該蘋果手機真實內存為64GB,美國版本。隨后原告在2021年9月16日前往Apple官方直營店 (Apple杭州萬象城店)進行檢測,結論:“該手機對應序列號顯示的版本和容量與手機設備通用里顯示的版本和容量不一樣,系統可見真實設備容量為64GB,美版,手機通用設置為256GB,國行版,且該手機實際購買日期為2020年1月24日,已超出保修期”,并非原告購買激活的日期2021年9月10日。
2021年9月15日,原告在被告淘寶店鋪與客服進行初步交涉,并向淘寶官方發起維權,得知經營該店鋪者是深圳市福田區的蔡某。2021年9月18日,原告遂向深圳市12315消費者投訴熱線發起維權,因問題未得到解決,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決被告蔡某退款并三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一起網購手機引起的糾紛。被告辯稱在買賣洽談過程中,已多次告知原告,簽收時請核對手機的串號和發貨單備注串號是否一致,如簽收了,說明是一致的,并提供了賣家快遞詳情,從而否認訴爭手機由其提供。法院經向蘋果手機授權店,順豐速運官網95338查詢并結合所有證據,認定原告收到的蘋果手機就是被告通過順豐快遞郵寄的手機。被告沒有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以次充好,且故意不告知實情,造成原告上當受騙,構成了欺詐,應依法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據此,依法判決被告蔡某返還原告徐某購機款6148元;給付原告徐某賠償款184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