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開發區法院建議建立“立審執”對接工作機制
作者:徐進華 發布時間:2010-05-12 瀏覽次數:795
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法院執行工作則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保證,但當前執行工作面臨這多種困境,可以說“執行難”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為了破解執行難,各地法院建立了借助銀行、工商、房產、公安等部門的聯動工作機制,除此之外,我們更應當充分挖掘法院內部潛力,全力構建“立審執”為主要內容的執行內部聯動機制,提升執行工作效率。
立案、審判、執行是司法程序的不同環節,它們遵循分離原則,相互監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整個司法程序,實現定分止爭,但由于部門分工原因,現行執行工作中往往會產生以下問題:
一、由于當事人訴訟能力有限,在立案、審判階段往往疏于或不懂得申請財產保全,使惡意逃避債務的當事人利用立案、審判階段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導致進入執行階段后,由于執行不到財產,申請執行人埋怨法院執行不力。
二、執行立案信息不全面,導致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仍需要耗費時間、精力調取當事人的基本身份和財產信息,影響了執行效率。
三、裁判文書存在歧義,當事人對文書內容理解各異,尤其是調解書中約定了附條件的履行,在調解書的后期履行中,雙方往往對附條件是否成就存在較大爭議,為執行帶來后遺問題。
四、立案、審判、執行聯系和溝通機制不暢通,沒有發揮在各自工作階段協助化解“執行難”問題的作用,使一部分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執行,影響了執行工作,也影響了法院的形象,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
雖然法院各部門有分工,但并非各自獨立存在,只有在立、審、執分工的基礎上,加強三者之間的相互合作和協調,整合內部資源,發揮法院的整體作用,保持司法過程的高度連貫性,社會糾紛的解決才能達到最大效率。為從根本上緩解和解決“執行難”問題,建議建立將立案庭、審判業務庭和執行局一并納入聯動執行工作鏈,全力實現審執對接、立執對接。
一是立執配合。一方面在訴訟案件立案階段,要求立案法官主動提醒當事人申請采取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以利于結案后的執行工作;另一方面在執行案件立案階段,明確告知當事人執行風險,對當事人不能提供對方財產證據和財產線索,或明知當事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在立案時釋明相應風險,防止大量當事人收到“判決白條”,減輕當事人訴累,同時要求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地、財產信息、家庭成員及其他申請人所知悉的信息。
二是審執配合。在審判階段,要求法官強化訴訟調解工作,引導訴訟各方訂立有利于自動履行的調解方案,盡量運用即時履行的方法,大力提高當場履行率,盡量避免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將調解進入執行率作為考核法官業績的一項重要指標;在訴訟調解過程中注意違約金約定過高的問題,因為除了少數被執行人存在惡意不履行法院裁判結果外,絕大多數案件的被執行人經濟狀況普通存在惡化的情形,違約金約定過高,最終影響了執行標的到位率;訴訟調解時約定的債務履行期數不宜過多,實踐中往往會碰到由于約定期數過多,債務人在自動履行了前幾期的債務或者法院執行了前幾期債務后,債務人即下落不明或轉移財產,導致后期的債務執行難度增加,因此如果在調解中約定的債務履行期數較多,應當約定如果一期未按期履行,則債權人有權就剩余未履行的債務一并申請法院執行;在判決或調解時要充分考慮案件的可執行性,制作判決書或者調解書要避免產生歧義,減少執行階段的執行異議的發生率,例如,在調解書中約定了以物抵債的情形,往往在調解書的履行過程中,雙方對物的規格、型號、品質及交付時間發生爭執,導致執行時難以執行,因此如在調解時約定以物抵債的,必須在簽訂調解協議前即將抵債之物交接完畢,并將雙方對抵債之物無異議表述在調解筆錄中;法律文書生效后,在執行立案時,原審判人員除了要提供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外,還需附送與執行相關的信息表,介紹案件情況,信息表應包括審理中發現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訴前、訴中財產保全情況,查封或扣押財產的情況等。
三是定期召開案件通報會,立案、審判、執行等部門要通報和介紹各自正在辦理的案件情況,使各部門對全院的案件都有所全面了解,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其他部門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各庭室法官還要對個案采取隨時溝通的方式,及時通報審判工作中發現的立、審、執兼顧不夠的現象。
“立審執”對接機制是新形勢下總結探索出來的一種和諧司法方法,要著眼鞏固提高,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完善這種運行機制,進一步實現“立審執”的無縫對接。法官也不再只是坐堂問案,在尊重當事人訴權、實行起訴導引的基礎上,自覺地變被動審理為主動服務,能動地搞好預防,能動地開展審判,能動地抓好執行,引導當事人尋求便捷、有效的途徑化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