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一審宣判首起食藥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并開出禁止令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譚逸馨 唐慕君 發布時間:2020-08-12 瀏覽次數:761
8月10日下午,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該案兩名被告人因生產、銷售含有罌粟殼成分的食品(羊肉、羊湯),被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公訴,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據悉,這是該院審理的首宗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間,被告人代某、郭某(系夫妻),在常熟市某街道共同經營一家羊肉館,代某主要負責煮湯切肉,郭某負責下面、舀湯、收錢。為了提味、防腐,兩被告人在制作羊肉、羊湯的過程中摻入罌粟,將含有罌粟成份的羊肉、羊湯銷售給客人食用,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10000元。經檢驗,送檢樣品中檢出嗎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罌粟堿成分。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代某、郭某共同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代某、郭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代某、郭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代某、郭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均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在指控被告人代某、郭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時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已履行公告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代某、郭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及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最終,判處被告人代某、郭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和一萬元,賠償金人民幣十萬元(依法納入公益基金管理),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并責令被告人在蘇州市級及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后語
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活動。本案中,代某和郭某生產、銷售含有罌粟殼成分的食品,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行為危及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皣悦駷楸?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不容忽視,法院在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同時,也為食品經營者敲響了警鐘,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常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