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動司法應對中國發展嬗變
作者:楊維漢 發布時間:2010-05-10 瀏覽次數:1944
“積極探索創業投資、風險投資所形成股權的司法保護措施;妥善審理農業承包、轉包、租賃等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愿、合法流轉;妥善審理城鄉一體化過程中引發的案件,服務城鄉結構調整……”
記者日前在江蘇鹽城舉行的“人民法院能動司法論壇”上看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剛剛出臺了為《江蘇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新出臺的意見涵蓋了涉及保障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等共25條措施。江蘇高院副院長胡道才說:“這是2008年以來全省法院堅持能動司法,依法服務“三保”工作的進一步深化和延伸。”
能動司法,在人民法院創建過程中培育,在新的歷史時期傳承發展,在金融危機來襲時彰顯力量。陜西隴縣經驗、江蘇泰州經驗、山東東營經驗……各地在積極探索符合本地實際的能動司法模式。能動司法正在順應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成為影響社會司法功能嬗變的重要坐標。
應對危機調整司法理念
人民法院明確提出能動司法,要追溯到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隨著危機來臨,司法機關受理的訴訟案件激增,案情復雜。對此,我國司法機關尋求應對之策,司法理念也在隨之調整。這個過程,是整合資源,積極自我調適的過程,是不斷提升司法能力的過程。2009年,針對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寧夏、河北、江蘇等地調研時明確提出了“能動司法”的理念。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人民法院要不斷地研究并解決時代發展變化所產生的矛盾。王勝俊認為,人民法院能動司法就是要發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同時,王勝俊也指出了能動司法的三個顯著特征:服務性、主動性、高效性。
“能動司法是人民司法本質屬性的具體體現。”參加本次論壇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介紹,中國共產黨在蘇維埃時期就形成了包括就地審判、巡回審判在內的能動司法、司法為民的特色制度;陜甘寧邊區時期的馬錫五審判方式等,也是結合當時特殊時代背景能動司法的具體實踐。
新中國成立后,1953年4月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的決議,就強調提出司法工作必須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方針,為此,當時建立了11個鐵路運輸專門法院,2個水上運輸專門法院,并專門設立了經濟建設保護庭,縣級人民法院還設立了3800多個巡回法庭。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審判庭和知識產權庭的建立、少年法庭的組建等等,都與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息息相關。
“從歷史和現實來看,都要求我們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統一的要求,增強能動司法的自覺性,堅持能動司法,實踐能動司法。”景漢朝說。
能動司法是對社會司法需求的積極回應
在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下,市場經營風險陡然加大,企業除了在糾紛爆發后以訴訟的方式求助法院,更多地希望能夠及時得到法律服務,從而防患于未然。政府在應對危機的過程中,也需要法律的智慧,更好的規避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率先行動,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以最快的速度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指導意見和相關司法解釋。上海、江蘇、浙江、重慶等地法院及時調研,采取了主動應對措施。
蘇州雅新電子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科弘系企業破產重整案、佳通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一系列涉及上億資金、上千職工的重大案件,在司法的主導下化“危”為“機”。
能動司法以調解功能化解社會矛盾。黑龍江法院加強訴訟調解,2009年1月至7月,一審民事案件調撤率達到76.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超過70%,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撤訴比例達41.6%,為近年最高;通過全面加強調解,江蘇省2009年1月至5月,全省法院民事案件一審調解撤訴率達到了61.86%。
能動司法以司法建議參與社會管理。浙江高院梳理了2002年至2008年全省行政訴訟的基本情況、行政機關敗訴的主要原因,提出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行政審判白皮書;上海高院開發了上海法院網上司法建議信息庫,上載了2008年以來發送的司法建議信息336條,其中有154份司法建議得到采納;河南高院針對行政機關普遍存在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461份,收到反饋意見378條。
能動司法健全便民訴訟機制實現司法為民。去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廣西法院建立“立案
當前,全國政法系統正在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就此,王勝俊提出,各級法院要圍繞三項重點工作,把握司法規律、堅持能動司法,努力推動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
堅持能動司法要把握好“度”
應對危機,人民法院明確提出“能動司法”。是堅持能動司法還是堅守司法克制,成為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廣泛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
對此,參加人民法院能動司法論壇的專家們也對“克制”和“能動”進行了解讀。在我國的司法體制下,司法克制可以理解為,司法權是有限度的,并不是無限的,法院應當加強自我約束、自我監督,謹慎地行使司法權,不得輕易動用手中的權力。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高其才認為,能動司法意味著法官不再只是“坐堂問案、高高在上”,法官應當為當事人訴訟提供公正、明白、快捷和令人滿意的服務。在鄉土社會的中國,法官還應當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之下,不拘泥于形式,發掘符合國情、社情、民情的審判方式,把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判斷審判效果的標準。
司法要回應社會問題,滿足社會需要,解決老百姓的實際問題。專家認為,司法能動和司法克制哪個占主導地位,取決于特定的歷史條件和社會背景。司法的能動和克制將在相互矛盾中實現動態的平衡。
在江蘇高院院長公丕祥看來,我國建立發展近20年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下的司法解決糾紛機制,愈發顯得與時代發展不相適應。堅持能動司法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回應人民群眾司法關切、改進轉型時期社會治理、破解司法難題、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傳承人民司法優良傳統的必然要求。
司法克制容易導致司法的機械和僵化,司法亂動、盲動也容易危害法治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當前也要防范能動過熱、克制過冷的兩極化現象。山西高院院長左世忠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適度調整一個時期的司法理念,是中國司法發展的體現。但是,把握好能動司法的“度”至關重要。
能動不是盲動,能動司法既要主動,又要有序,要有秉持公正這根弦,更要有維護公正的相關制度。公丕祥認為:“人民法院必須堅持司法的適度能動,不能大包大攬,既要做到積極有為,不缺位,又不能越位和錯位。能動司法還要在堅持依法司法、司法公正和維護司法權威的前提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