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院受理立案的民事執行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被執行人通過隱匿、轉移資產等手段逃避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現象普遍出現,即民間所說的“老賴”日益增多,已成為當前“執行難”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對具有執行能力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被執行人,依法追究其“拒執罪”刑事責任,是以刑罰手段維護人民法院司法權威,切實保障國家公權力能夠按照代表國家意志的法律有效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筆者試提出以下破解追究“拒執罪”難的對策措施。

 

1、切實更新司法理念。有能力執行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為,不僅侵害當事人民事權益,使審判機關無法通過司法裁判有效調整民商法律關系,更為重要的是拒執行為藐視法律,直接破壞了司法權威,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屬于刑事違法行為,必須通過刑罰手段予以堅決打擊。因此,必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步伐,按照創新社會治理機制的要求,更新司法理念,正確認識拒執行為的嚴重危害,正確把握被執行人拒執行為的犯罪性質,積極運用刑罰這一最為嚴厲而直接、有效的手段,打擊拒執犯罪,解決執行難問題,維護社會主義司法權威和社會經濟秩序。

 

2、進一步完善拒執罪的相關立法。目前,在司法實務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在對于情節嚴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行為的認定等方面有著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因此,應當進一步完善立法,改變以往相關解釋中列舉說明的立法形式,對情節嚴重、有執行能力但拒絕執行行為認定等作出原則、概括性的規定,以利于司法機關根據司法個案的不同情形靈活適用。

 

3、合理配置司法職能。應當賦予人民法院追究拒執罪的刑事管轄權,直接由人民法院對拒執犯罪案件立案、偵查和審判,檢察機關依法對法院刑事訴訟活動行使監督權。同時,應當賦予受害人要求司法機關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的權利,建立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訴作為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補充機制。如果按照現行刑法規定,仍然由公安機關行使管轄權,對拒執犯罪決定立案和實施偵查,則必須統一和完善拒執罪的立案標準,充分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意見,及時啟動刑事訴訟程序。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拒執犯罪行為時,應當搜集證據材料,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偵查手段,進一步搜集和補充相關證據材料。公、檢、法等司法機關應當加強配合和協調,及時協調處理追究“拒執罪”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共同打擊被執行人拒執犯罪。

 

4、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依法獨立審判原則,自覺抵制各種不當干預,公正司法,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司法制度的威嚴。人民法院和執行法官都必須站在對黨和人民負責的高度,正確運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充分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拒執行為,全力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和社會的穩定和諧。同時,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進程中,我們應當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相關保障機制,為司法機關能夠依法獨立行使司法職能提供可靠保證。

 

5、人民法院應加強對老賴的刑事制裁力度。對賴賬久拖不還的行為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讓惡意賴賬的老賴受到經濟和刑罰的雙重懲處,這樣既有助于提高整個社會誠信度,也能減少債權人因討債不成導致的過激行為,體現刑罰的公平性。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案例等形式,選擇特殊時期(如討債高峰期)進行重點宣傳。讓老百姓知道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社會應建立老賴公示機制,類似于誠信系統。通過合適的方式公布老賴的信息,可供社會人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