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動司法:讓人民法院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作者:張景義 王明新 婁銀生 發布時間:2010-05-06 瀏覽次數:1968
能動司法是和諧社會的穩定器
高層聲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應當是服務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須運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諧司法等方式,全面履行職責,努力服務于大局,服務于人民,服務于社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王勝俊
樣本:針對金融危機背景下,社會主體之間利益沖突加劇,矛盾糾紛的敏感性、易激化性明顯增強的特點,江蘇省各級法院切實強化和諧司法意識,努力通過和諧的司法方式解決糾紛。他們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切實貫徹“全員、全程、全面調解”的工作要求,綜合運用調解、協調、和解等手段,努力通過債轉股、分期履行、給予寬限期等方式,化解涉訴矛盾糾紛。2009年,江蘇省法院系統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61.97%,行政一審案件協調撤訴率達49.66%。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他們全力推動和指導破產重整、和解制度的運用,盡力挽救因受金融危機影響遇到暫時性經營困難但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成功審結企業破產重整案16件、破產和解案8件,涉及債權158.25億元、職工1萬余人,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了突出貢獻。
實務解析:和諧司法作為一種司法權運行的理想狀態,體現了我國傳統文化中以和為貴的思想。實現和諧司法,要求法院改變機械照搬法條、一判了之的工作方式,強調“司法理念、司法過程、司法機制、司法方式、司法結果、司法秩序、司法環境都應當以協調、和諧為目標”。以最快捷、最簡便、成本最低的方式協商處理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 湯小夫
理論解析:能動司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能否把糾紛有效化解在基層、能否徹底消除糾紛隱患是社會評價司法的最高標準;二是司法應當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更加主動地發現、預防、解決糾紛,而不能滿足于被動受理案件;三是法院不能拘泥于“裁判”這個狹隘的職能分工,只要是有助于預防、化解糾紛的工作,法院都要積極去做,包括積極開展調研、建立糾紛預警機制、提供司法建議,為黨委政府決策獻計獻策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吳英姿
能動司法是對社會需求的主動回應
高層聲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應當是主動型司法,人民法院要積極主動地開展調查研究,增強工作前瞻性,善于從司法活動中發現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及時完善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王勝俊
樣本:早在2008年3月底,浙江高院黨組在審閱當年一季度全省法院司法統計數據時,發現數據背后所隱含的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動向、新問題,如借款、擔保等糾紛案件同比增加68.65%,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同比上升82.2%,因企業陷入困境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同比增幅高達92.78%。針對上述問題,浙江高院黨組敏銳地意識到,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已經對浙江的經濟造成沖擊,并且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迅速轉化為各類案件進入司法領域,給法院工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和考驗。浙江高院黨組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于
實務解析:當前正處于后國際金融危機時期,我們所面臨的國際國內環境更加復雜,人民法院理應根據形勢的變化主動、合理調整司法政策,科學確定能動司法的內容,做該做的事,做能做好的事。結合我們浙江實際,全省法院將更加注重對形勢發展變化的研判,注重司法政策和司法建議在創新社會管理中的作用,加強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強化司法保障,調節經濟關系,確保法院工作與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目標和要求相契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魏新璋
理論解析:社會的司法變革、完善可能并不是一種強大的國家力量對固有社會結構和治理模式的“格式化”,而是不同力量之間的不斷互動和不斷選擇的過程。當代中國司法不完全等同于正式制度層面所要求的狀態,也有異于西方社會的現代司法形態。人民法院立足國情、尊重傳統,以解決社會問題為核心,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利用針對性和實用性較強的手段,回應社會需求,務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以及“情、理、法”的統一。這是當代中國建設法治社會的基礎,也是中國司法進步和完善的起點。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高其才
追求公正高效是能動司法的應有之義
高層聲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應當是高效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須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未雨綢繆,超前謀劃,提前應對,努力提高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王勝俊
樣本:2008年,天津全市23家法院普遍建成訴訟服務中心并投入使用。他們通過現場推動會、經驗交流會、專家論證會等形式,不斷深化訴訟服務職能,拓展訴訟服務領域,規范訴訟服務活動,完善訴訟服務機制,使訴訟服務中心成為人民法院加強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重要窗口和平臺。
該市法院訴訟服務機制建立以來,共提供導訴、訴前調解、立案審查、案件查詢、材料收轉、聯系法官、判后答疑等一站式服務18.5萬余人次,通過熱線電話和接待來訪的方式,為4.8萬余人提供了法律咨詢服務。訴訟服務中心提供的一站式服務,緩解了告狀難、申訴難問題。根據天津高院調查問卷的統計數據顯示,94%的當事人和群眾認為法院建立訴訟服務中心后提高了辦事效率,90%的當事人認為通過訴訟服務中心能夠實現其來訪目的。
實務解析:審判工作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也必須堅持高效。隨著經濟結構的深刻調整,利益格局急劇變動,大量的社會矛盾以案件形式涌入人民法院,收案數快速增長,審判壓力加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資源有限性之間的矛盾不斷加劇。因此,傳統的訴訟模式越來越需要進行改革與創新。面對新的形勢和挑戰,天津高院堅持能動司法,決定創新訴訟服務機制,以建立訴訟服務中心為載體,以滿足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為出發點,著力打造多層次、全方位、全過程、一站式便民利民訴訟服務,高效司法,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金奇男
理論解析:人民法院在能動司法理念的指導下,不斷推出各種新舉措和新實踐,根據其宗旨和目的看,實施司法便民舉措,就是突出能動司法的高效性。我國“人民司法”的人民性決定了司法工作要為人民服務,司法工作應充分體現便利、高效,讓人民滿意。現在各地法院相繼成立了便民訴訟服務中心,加強立案場所的規范化建設,在立案階段對當事人就訴訟事項作出解釋和說明,對其享有的權利義務和可能遇到的風險提前告知,將司法服務的空間前置到訴訟發生之前,使當事人形成合理的訴訟預期。
——南京師范大學副校長、法制現代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錦文